有關拋棄繼承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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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22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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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拋棄繼承要在繼承發生後,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預先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修法後,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我國已改採限定繼承之繼承制度,繼承人只要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即可,不用以自己的固有財產清償債務,將來繼承發生時起,若債務龐大難以處理,而遺產不多或無遺產,可以選擇拋棄繼承,若仍有遺產,可以選擇陳報遺產清冊,只要依照程序辦理,就不會有父債子償等問題出現。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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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22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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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爸還沒有死掉,不會有拋棄繼承的問題。
二.欠人家錢其實可以不用死,要特別注意你爸是不是有想輕生的狀況,不要讓他做傻事呀。一個人死了之後才有繼承或是拋棄繼承的問題,這個也許是一個警訊。
三.代書的話聽聽就好了,不要太相信,而且有時候是誤會。以前有人跟我說他問了八個律師 說只有我講的跟別的律師不一樣,我跟他說,別的律師怎麼說我不管,我是本於我所知道的據實以告。即使是律師都還有答錯的,何況是代書呢?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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