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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

  • 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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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3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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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媽媽因胸口疼痛坐救護車被送去桃園某家醫院.該家醫院當時說媽媽的病是胃筋孿.但隔天媽媽自己到桃x榮掛急診.醫生聽媽媽陳述痛的經過.當下做檢查證實是主動脈剝離.並安排至林口X庚緊急開刀. 胃痙攣就是我們平常說的胃抽筋.本身是一種症狀,不是疾病 主動脈剝離是一種不常見,但卻可能致命的重症,若未施以適當治療,患者發病後每小時即可增加1%的死亡率,兩天內死亡率即提升至50%;因此愈早診斷愈早治療是可以降低死亡的機率。 原本想說媽媽開刀後也挽回了生命.更何況事情都過了兩年就都算了.但前些日子去了那家醫院探視朋友.才突然覺得是否應舉發那位醫師.免得還有人因他誤診而受害. 因此請問~是不是患者沒事醫生就不算違法?我也知舉發的時效已過.但是否還可以依別的條法提告.若委任你們其費用是多少?又會有多少勝訴呢?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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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3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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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民事部分醫療過失訴訟通常以損害賠償之請求為主,本件您母親有即時就醫獲得治療,並未因該名醫師之誤診而產生實際損害,且請求權之時效只有兩年,本案已罹於時效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亦已無法提告

     

    2、本件情形已時隔久遠,且涉及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之判斷,不能單憑該名醫師未診斷正確就認定其必然有過失,您可選擇向衛生局投訴,衛生局會調閱病歷進行審查。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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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3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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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已逾告訴期,民事則應把握二年請求權時效,但本件即便有誤診,惟應探討所造成之傷害為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