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若我和對方簽訂買賣契約,但後來我依據買賣契約之約定對對方行使解除權,且存證信函已經寄給對方,對方也收到了,現在我們雙方又希望可以照該契約進行,如果因為事實問題無法重新成立新的契約,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讓之前的買賣契約仍然有效嗎?謝謝。
如果雙方同意,約定繼續照原契約內容履行即可。
您好,
1、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互相到達時,就已有法律效果,是無法再主張先前的買賣契約有效。
2、但若買賣契約之雙方都有意繼續履行契約,在無利害關係人爭執之情形下,大可繼續按照契約內容給付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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