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律師你們好,小弟有個問題想請教,在104年9月份因為盜刷信用卡被士院判處竊盜罪,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1000折算一日,又行使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1000ˊ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1000折算一日。後來又在同年的12月因始用一級毒品經士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想問這2個案件是否可以合併定應執行刑,如果合併後會比還沒有合併前刑期會更多嗎?
陳柏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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