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我再上個月於爆料公社跟大家討論問題時,有個女性網友突然標記我然後罵我,使我覺得身心受創,本身有重度憂鬱跟創傷症候群,對方知道我有憂鬱症,可是我昨天去警察局,他們說無法可告,因為我真的有病,而且我沒有那個人的電話地址,只有臉書,所以也沒辦法幫我審理,這樣我該怎麼辦呢?
我不會插入圖片,所以我如實打上:
自己有病就去自殺,不要出來害人家好嗎?
因為這段話我也真的有自殺意圖跟自殘行為,希望專業的各位能夠幫我解答。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法員警還是有受理的義務,不過您必須提出足夠的事證(如以臉書資料勾稽對方的身分),否則案件無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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