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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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7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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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1052條規定,當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建議閣下可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 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辦理家事事件婚姻問題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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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7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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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已經到達完全無法生活的程度
以你的狀況可以訴請離婚看看
但是是否條件你要先想清楚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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