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屋還地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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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8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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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民法第179 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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