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手菸能否申請國賠?
- 小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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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8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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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是公家單位的人員,可能是長期聘僱,如工務部門、清潔部門等。1、如果有二手菸影響別人事件,依民法第186條請求賠償時,但並不知道對方姓名,且應以誰為被告?
2、民法第186條第二項但書,所稱的「救濟方法」,在該類人員二手菸事件中,指的有哪些?
3、又,如果「行為地」是在公家單位土地範圍內(單純空地,沒有是否為吸菸區問題),造成鄰居的二手菸事件,「救濟方法」是否又有所不同?可否申請國賠?算不算國賠法第3條第1項所指的: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4、如果是在上述土地範圍內說髒話(閒談內容、非罵鄰居)、大聲說話、看影片等發出音響情況,處理方式是否有所不同?應如何排除?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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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應以行為人為被告,您需知悉該吸菸者之姓名、地址等相關資料才有辦法提告。
2、可對其請求損害賠償及禁止其在該處繼續吸菸。
3、本案不符合國家賠償的要件。
4、您應另行報警處理,由警方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對行為人進行開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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