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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分別財產制?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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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10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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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第一千零十八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閣下可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規定第一項4、5、6款具狀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保權益:如需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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