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窩藏通緝犯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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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0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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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66條規定:「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女友可能會構成刑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之藏匿犯人罪,若報案自首,依刑法第62條規定,得減輕其刑。若到案後自白,可依刑法第166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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