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鄰居、社區、公寓大樓管理 > 管委會能限制住戶收取貨物的多寡嗎?

管委會能限制住戶收取貨物的多寡嗎?

  • 小齊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6-13 21:34 
  • 文章人氣:3358
  • 個人積分:4
  • 因為本身是做團購,所以常常會有10幾20箱貨寄來,管委會覺得這樣數量太多,有礙觀瞻,就交代管理員說我的貨物不能放管理室,要放只能放兩箱這樣合理嗎? 說公共區域禁止放雜物、用這條來壓我。 這樣合理嗎?如果不合理、要如何提出訴訟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6-13 22:29 
  • 文章人氣:198
  • 個人積分:14968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Ⅱ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Ⅴ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同條例第3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先去查閱規約是否有特別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曾作成決議可以供使用,否則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屬於管委員之職權,管委會行使職權目前看起來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若無其他有利事證,要爭執會有困難。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小齊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6-15 09:16 
  • 文章人氣:227
  • 個人積分:4
  • 規約有規定公共區域禁止放置雜物.

    我也不是一放好幾天.就單純的送貨來管理室代收

    我當天就處理好.真的非常覺得這樣規定侵犯到我的權利

    真的找不出方法反制管委會嗎?

  • 別拐彎抹角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6-23 14:31 
  • 文章人氣:239
  • 個人積分:4
  •  規約正常都是規定不得在公共區域擺放物品,但是您是屬於管理室代收物品,且代收是管理室職責也是住戶權益,其物品也是擺放於管理室的代收區而非您指定或搬移之區域,個人不認為有不法或不合規定情事!但若您的社區規約有明定大型物品或是數量過多之貨物必須請物主當下簽收並處理,也就是收到後立刻移除,這時的管理室就僅是"暫時"的代為"看管"您的物品.

    依照您所述的貨品數量再加上實際的物品尺寸,確實您的貨物有可能造成管理室的管理問題及觀瞻,這點您就必須跟管委會好好作協商,畢竟不是每件事都能用有理走遍天下來處理,有禮走遍天下反而是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