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角色的著作權?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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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9-0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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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通常以美術或圖形著作呈現,小說中的文章與插圖是以語文或美術著作呈現,布袋戲則是戲劇、美術或是視聽著作,均受到著作權保護。但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是著作本身,例如不得重製漫畫圖案、小說文章內容、布袋戲影片等,而非直接保障虛擬角色。所以若是模仿漫畫角色形象,再自行繪圖創作;或是引述角色名字,另外撰寫文章或是創作造型;抑或是自行拍攝布袋戲人偶的照片,雖然與虛擬角色有關,但基本上屬於衍生著作,並非重製著作行為,因此不會侵害著作權。
(參照著作權法第5、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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