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協議書是否具有效力?
- L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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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6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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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延續上一篇文章所提及的簽訂完協議書, 銀行卻以信保基金反對為由, 說我們之前的協商及協議書不成立。各大律師回覆說若我們已簽訂協議並且也已履行附款條件, 若協議書中並無提及需信保基金同意的額外條款, 就仍具有效力。
以下為協議書的內容
協議申請書
申請人 xxx 為借款人 ooo企業有限公司 向aa銀行(以下稱貴行)借款 (貸款帳號:123456789) 之連帶保證人,今就償還債務乙事,提出協議申請如下:
一、截至民國(已下同)105年04月28日止,現欠貸款金額共計新臺幣(以下同) 1,091,802元整(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訴訟費用)。
二、申請人同意下列還款條件: 於105年05月31日前償還70萬元。
三、申請人依約履行第二條義務後,請求 貴行為下列行為: 免除申請人xxx之保證債務責任。
四、申請人同意若未按約履行或擔保品遭第三人保全或終局執行時, 貴行得逕行對申請人為任何訴追之行為,無須另行通知。
五、本申請書為申請人與 貴行所簽立之借款約定書或相關約據之一部,在 貴行未依本協議計劃受完全清償前,上開借款約定書或相關約據則繼續有效。
六、本協議須經 貴行有權人員簽准後始生效力。協議期間 貴行仍需依規向主管機關或聯合徵信中心列報,申請人聯徵之逾期、催收紀錄及呆帳紀錄自清償日起揭露三年;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我已於5/31之前匯款70萬過去, 此文也有銀行人員的簽章, 想請問此協議書是否具有效力呢?
另外想請問, 銀行那邊說要撤銷法院之前的扣薪執行命令, 也需要信保基金的同意才行, 此說法是否為事實? 抑或是銀行單方面去向法院提出即可?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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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6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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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中並沒有約定信保基金同意作為生效要件,因此契約應該是成立且生效的。銀行表示"誤以為...."這屬於動機錯誤而非意思表是錯誤,意思表示錯誤可以撤銷原先的意思表示(撤銷意思表示後契約會失效)但是動機錯誤不能撤銷意思表示(不能撤,契約就會繼續有效),因此銀行不得以信保基金未同意而主張要撤銷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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