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在和太太走離婚程序中,得到她已變賣當時登記在她名下的物業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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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7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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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按您所述情形,當初是基於特別原因而暫將車輛名義登記予您前妻名下,此在民法上成立所謂的「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此雖然並未明定於民法,但長期以來均被法院實務判決所承認,且準用有關於民法委任的規定。 對方若直接將借名登記車輛直接變買並將所得占為己有,此部分應可認構成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可以考慮撰擬刑事告訴狀提出刑事告訴。 至於民事責任而言,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或是違背委任關係之規定請求對方賠償損害。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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