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公司是行銷活動公司,因為活動推廣所以需要買FB的廣告,之前買的廣告都是新台幣計價,但這次有先更換新的信用卡,我也是第一次幫公司買廣告,過程中沒有顯示金額的幣別及有關幣別的選項,直到收到信用卡帳單後,才發現幣別變成美金計價。廣告預算從台幣1000元變成美金1000元,公司要我賠償這部份產生的費用,請問合理嗎?對公司而言,所執行的廣告推廣效益是存在的,但是公司不願意付出這麼多的行銷預算,堅持是個人疏失造成的,請問在法律上我是應該賠償這筆金額嗎?這個過失責任有需要到要賠錢嗎?
您好,
1、依您所述之情形,您執行職務上確實有部分之疏失。
2、可向勞工局申請調解,與公司協商一個折衷的賠償金額,因公司員工訓練不足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陳柏甫 律師
陳柏甫律師事務所
0918092477
第 1 名 目前評價 11209
趙平原律師 律師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
第 2 名 目前評價 1100
陳奕如 律師
陳奕如律師
0966465007
第 3 名 目前評價 500
張智凱 律師
0928093279
第 4 名 目前評價 194
林冠宇 律師
翊宇律師事務所
0909189070
第 5 名 目前評價 87
第 1 名 目前積分 29288
第 2 名 目前積分 11994
第 3 名 目前積分 4586
鐘晨維 律師
貴陽法律事務所
0223811068
第 4 名 目前積分 1352
第 5 名 目前積分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