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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7-06 | 最近登入:105-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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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公司是行銷活動公司,因為活動推廣所以需要買FB的廣告,之前買的廣告都是新台幣計價,但這次有先更換新的信用卡,我也是第一次幫公司買廣告,過程中沒有顯示金額的幣別及有關幣別的選項,直到收到信用卡帳單後,才發現幣別變成美金計價。廣告預算從台幣1000元變成美金1000元,公司要我賠償這部份產生的費用,請問合理嗎?對公司而言,所執行的廣告推廣效益是存在的,但是公司不願意付出這麼多的行銷預算,堅持是個人疏失造成的,請問在法律上我是應該賠償這筆金額嗎?這個過失責任有需要到要賠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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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