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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網路上登廣告的優惠組合,過期了未刊登完,可否請求返還刊登費?

  • 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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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17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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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如果業者有在購買使用辦法中載明以下條件,那到期了未刊登完,可否請求返還刊登費?還是默認權利滅失呢?謝謝。

    套餐使用規則:
    套餐物件可用於已過期、已成交物件開啟,但不可用來續刊廣告;
    套餐內物件升級VIP物件,每筆僅需XXX元;
    套餐有效時間60天,套餐中的物件請在有效期內使用完,逾期作廢;
    黃金套餐物件可填寫不同行動電話,其他套餐物件默認註冊行動電話為聯絡電話並且不可更改;
    套餐內的物件,刊登後無法取消、退費;
    成功購買本活動套餐後不得以任何原因取消、退費;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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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18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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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6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業者就所提供的服務都已經事先告知清楚,則雙方都受到拘束。

    2、刊登廣告的服務,屬於商業行為,難以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主要回歸雙方約定。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