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業者有在購買使用辦法中載明以下條件,那到期了未刊登完,可否請求返還刊登費?還是默認權利滅失呢?謝謝。
套餐使用規則:套餐物件可用於已過期、已成交物件開啟,但不可用來續刊廣告;套餐內物件升級VIP物件,每筆僅需XXX元;套餐有效時間60天,套餐中的物件請在有效期內使用完,逾期作廢;黃金套餐物件可填寫不同行動電話,其他套餐物件默認註冊行動電話為聯絡電話並且不可更改;套餐內的物件,刊登後無法取消、退費;成功購買本活動套餐後不得以任何原因取消、退費;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業者就所提供的服務都已經事先告知清楚,則雙方都受到拘束。
2、刊登廣告的服務,屬於商業行為,難以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主要回歸雙方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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