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視權遭刁難

- 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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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8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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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想詢求協助! 四年前我離婚當時小孩未滿一歲,因當時經濟狀況不穩定所以放棄了監護權,但是有與前夫協議固定探視的時間。(每月二四週六日)不過經常遭前夫任意變更探視時間,但只要能看到孩子我皆配合。一年前前夫再婚並將孩子從桃園帶去台中生活,因此我也配合去台中接送孩子。過了半年,也就是去年十月,前夫寄存證信函給我,告知我因我們雙方再婚避免影響雙方家庭且孩子來我這有時有受傷的情形,要我不能帶回桃園過夜,只能等孩子下課去幼稚園看。收到信函後,前夫電話變空號了,先前前夫也不願透露幼稚園地點及住所。因此完全失去孩子的下落。而我有向法院申請由法院裁定探視方式,經半年裁定下來後,前夫有將孩子帶出,但是小孩半年沒見到我,我跟他說要帶他出去玩,小孩卻很害怕的說我是壞人,跟我走的話她後母會不見。因平常主要是後母再帶孩子。但他們卻給小孩敵母的觀念,導致目前雖有法院裁定,但是前夫以他有做到將孩子帶出但小孩不願意為由拒絕我將孩子帶出。半年前每次接孩子孩子都很開心,半年沒見加上前夫惡意教導。即使有裁定但仍無法接孩子出遊。請問,此狀況該怎麼辦呢?謝謝您!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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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8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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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父親灌輸子女不正當之觀念,導致你無法正常行使會面交往權利,會違反民法第1055條之1第6款之善意父母原則,若情況一直無法改善,可依民法第1055條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監護權),改由你來擔任。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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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9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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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 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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