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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個資法

  • 小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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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3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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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有人匯錯帳號誤將款項匯至我的帳戶內,起初銀行客服打給我說此事,我以為是詐騙集團,不予理會,但後來銀行客服又打來,請我直接跟警員聯絡,說有人在警察局報案。我才至銀行刷本子確認,的確有筆款項至我戶頭,這樣狀況我有算犯了侵佔罪嗎?在與警員聯絡之前,就有人先傳簡訊。請我將款項匯回至他指定帳戶內,但沒留戶名,只有帳號銀行代碼。曾與傳簡訊的人通過一次電話。這個人自稱是匯款人的老公,我曾詢問從何得知我的聯絡手機,他直接說他就是有辦法知道,沒必要告訴我途徑,甚至說要找到我的人都可以,只要他想知道,沒有做不到的事。我後來有發簡訊告知這個人,請他提供報案姓名電話與住址。以便向警員確認無誤後,我將直接領取現金歸還。但他拒絕提供報案人的資料,說個資隱私不便告知,也說沒有當面取款的必要,執意要求我在提款機前作業。

    請問我應當如何處理?我完全不知道她的資料,銀行行員有協助我向警員確認過。傳簡訊聯絡的手機號碼與報案人不同。難道我只能被動的聽信簡訊上的指示做轉帳嗎?我不能做其他任何動作或自保行為嗎?她的資料是個資隱私。我的就不是嗎?我要怎樣寫訴狀向法院提告,他不當取得我個人資料的部份。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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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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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侵占罪要有侵占之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並將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表現於外才會構成,若你都配合銀行承辦人員辦理,只是無法確認匯款之原因、對象等等,而暫時未匯還款項,不會構成侵占罪。確認匯款人及匯款原因後可以請求銀行行員、員警協助,處理款項返還事宜。 若有證據能夠證明對方蒐集、利用你的個人資料違反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規定,可能會觸犯個資法第41條之刑事責任,可以蒐證後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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