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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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23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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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自書遺囑要符合民法第1190條規定之方式:「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就會發生遺囑之效力,毋庸經過公證。但若不符合上開方式遺囑無效,所以建議以律師代筆遺囑或至公證人處辦理公證遺囑較妥,將來產生之爭議較少。 被繼承人固然可以遺囑之方式處分自由處分遺產,但不能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否則特留分受侵害之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請求扣減。 若要避免此種情形,可以在生前就將該不動產處分(買賣或贈與),並將所有權移轉登記到你名下就可以避免其他人爭奪財產。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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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23 13:17 最後編輯日期:105-06-23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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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自書遺囑與公證遺囑是不同的二種遺囑形式,自書遺囑不需另外公證。遺囑指定繼承的方式若影響特留分,受侵害之繼承人仍可主張權利,但大哥及妹妹因結婚先贈與登記取得的財產若符合歸扣的規定,仍應將該財產價額加入應繼遺產中計算,計算的結果並不一定會侵害大哥及妹妹的特留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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