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詐騙如何追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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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23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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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前後兩次詐騙係不同行為人、不同之詐騙集團、不同之詐騙行為,應分別討論,先前之詐騙行為,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詐騙集團同夥負連帶賠償責任,若有未成年人,可依民法第187條規定請求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填補所受之損害。 其後之詐騙行為並未得手,母親並未受有損害,故無法請求損害賠償。 若刑事部分檢察官已起訴,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毋庸先繳納裁判費。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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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23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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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可在案件偵查終結起訴後,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等損害賠償。
2、未成年之人的部分,可將其法定代理人同列為被告,請求其法定代理人負擔連帶賠償之責。
3、車手也只會就其參與之詐騙行為負擔責任,是原則上只有主嫌要為所有的詐騙行為負責,車手則只就有協助取錢的詐騙行為負擔刑責及賠償責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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