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務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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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24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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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民法第1023條第2項定有明文。 父親之遺產會由現任配有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包含債權債務關係,繼承人要依應繼分繼承,並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 可以先請現任配偶提出其替父親償還債務之證明,若確實有,其對於父親有債權存在,繼承人要在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內部關係上再依應繼分分擔,惟現任配偶也是繼承人之一,仍然要負清償責任,為避免法律關係複雜,只要在你應負擔之範圍(即應繼分)償還即可,現任配偶部分應分擔之部分會因為混同而消滅。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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