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透天厝排水從鄰地水溝流出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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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26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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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照民法第779條「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因此您如果為了排放家庭用水至公有水溝時,必須透過鄰地的水溝,是可以像鄰地所有人得主張有過水權,對方也有過水義務,但如果您因為過水導致對方有所損失,仍負有損害賠償的義務。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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