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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

  • 言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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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8 14:53 最後編輯日期:105-06-28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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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堂哥為獨子生前有立遺囑將其所有名下財產贈與我本人,現我大伯人也不在,我堂哥又無結婚也無子女,但在申請遺囑行人時發現其生母還健在,其生母於我堂哥不到兩歲之時就已離家三十多年來從無任何連絡,現其生母簡單點就是要錢,她主張她有民法1138條之特留份之權益,想了解如何才能讓她失去繼承權,她除生下我堂哥外並無負起任何教養之負,煩請有空回覆,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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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9-03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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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生母應該是惟一繼承人,特留分為遺產的1/2,這是生母法律上的權利,除非生母自願拋棄繼承,否則就是有權主張特留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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