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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午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4-06 | 最近登入:106-11-08
搜尋結果:共 1 頁,7 篇文章
各位律師好,有些問題想請教一下,高等法院判決被繼承人遺產由遺增人與繼承人一人一半各別擁有,遺產為一筆土地沒有任何現金或物品,有遺囑執行人。 問題1.現找執行人處理但對方完全不理不採,有什麼法條可強制他處理嗎?可以換掉執行人嗎?如何換?需達到什麼條件嗎?執行人完全不理遺囑與判決會有什麼法負嗎?。 問題2.假如換掉了執行人去土政辨理土地過戶手續時一定要執行人和繼承人與遺增人三人一起才能辨理手續嗎?假如繼承人或遺增人其中一人不配合的話可以過戶嗎?有法條可強制不配合的人執行嗎?或者可以跳過不配合那方直接過戶? 問題3.假如可以跳過不配合的那方直接辨理過戶手續,因法院判決為一人一半各別擁有,所以在執行人的配合情況下去辨理過戶時,可以將土地完全過戶其一人名下嗎?就算是暫時的短暫幾天可以嗎? 煩請解答,謝 多謝感謝各位律師的回答,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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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8-10
多謝回答,但現在?方一直避不見面完全不進行協調,全交法扶處理?方是原民,這種狀況我們該如何處理,如可以也煩請幫解說一下問題1~5土地分割與登記?戶的問題,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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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10-14
我堂哥於今年初因交通事故過世,在世時有立遺囑將其過下所有財產贈於堂兄弟,現突然跑出一個三十幾年完全無來往的生母主張特留份,現法院判決文下來了判決對方二分之一繼承權存在,判決文也准許對方所有不動產公同共有之請求,我堂哥沒留下任何現金只有留下從爺爺那分的不動產,而我本人是遺囑執行人,現所有不動產均還在我堂哥名下並未辨理任何相關手續。 1.法院判決對方二分之一繼承權存在,那我們是否可要求對方支付從我堂哥過世後的所有費用如傷葬費或欠健保與銀行費用,如可以有何法條依據。 2.我們討厭對方所以完全不想與對方公同共有不動產,也怕共有後對方亂搞被強制法拍等,所以現在我們只想跟對方分割不動產各別登記,請問我們現該如何做才能分割,有什麼法條依據。 3.我為遺囑執行人而堂哥本身也還有誰稅沒交,這種情行下對方可以直接拿判文就去辨理登記嗎。 4.判決文中只是說明對方二分之一繼承權存在?(存在)這是表示什麼意思。 5.照字面上來說我們與對方是共有不動產所以要去辨理過戶手續是一定要有雙方資料,單一方面可以拿判快文或遺囑去辨理公同共有嗎。煩請各位法律專業人士解答,謝。
瀏覽:949
日期:105-10-13
我堂哥為獨子生前有立遺囑將其所有名下財產贈與我本人,現我大伯人也不在,我堂哥又無結婚也無子女,但在申請遺囑執行人時發現其生母還健在,其生母於我堂哥不到兩歲之時就已離家三十多年來從無任何連絡,現其生母簡單點就是要錢,她主張她有民法1138條之特留份之權益,想了解如何才能讓她失去繼承權,她除生下我堂哥外並無負起任何教養之負,煩請有空回覆,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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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28
我堂哥立下遺囑將其所有名下財產贈與我本人,其生母至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聲明有三點1.二分之一特留分繼承權益,行使民法第1225條扣減權2.被告應就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辨理繼承登記予原告3.訴訟費用由被告等人負擔,先看第三點訴訟費用由我負擔合理嗎?又不是我去地方法院提訴訟的為什麼費用由我負擔,然後至今我並無去轉移我堂哥名下任何產財,所有產財均還在我堂哥名下,對方去提訴訟有用嗎?能行使扣減權嗎?至法院開庭時有什麼應當注意的嗎?像是什麼話不能說,收到的起訴狀繕本發現有錯別字,文件中某處聲名被告姓名打成被繼承人姓名,這些起訴狀的錯誤有差嗎,煩請回答,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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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26
   感謝律師的回答雖還不是很了解但大致知道了,我想在請問一下,對方於第一次來我家相談遺產問題沒共識後就不在連絡了,但於三個月後至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聲明有三點1.二分之一特留分繼承權益,行使民法第1225條扣減權2.被告應就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辨理繼承登記予原告3.訴訟費用由被告等人負擔,先看第三點訴訟費用由我負擔合理嗎?又不是我去地方法院提訴訟的為什麼費用由我負擔,然後至今我並無去轉移我堂哥名下任何產財,所有產財均還在我堂哥名下,對方去提訴訟有用嗎?能行使扣減權嗎?至法院開庭時有什麼應當注意的嗎?像是什麼話不能說,收到的起訴狀繕本發現有錯別字,文件中某處聲名被告姓名打成被繼承人姓名,這些起訴狀的錯誤有差嗎,煩請回答,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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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25
我堂哥為獨子在我大伯後世後至某律師事物所立下遺囑,將其名下所有財產贈與我本人,在我堂哥過世後至地方法院申請遺囑執行人時發現其生母還在世,其生母於我堂哥1歲時就已離家也與我大伯離婚,三十多年來從無任何來往,現知我堂哥已過世名下也有財產,其生母強調依民法1138與1187她為我堂哥唯一繼承人與享有二分之一特留份之權益,三十多年來家裡電話沒換過,住址沒改過但以我本人與我堂哥同住一屋簷下三十幾年從未見或聽過其生母,也就是其生母除生下我堂哥之外三十多年來從未負起任何教養之負,對方有至我家找我相談遺產問題,從這點也可知她只是不想回來而不是不能回來,相談後並無共識對方也不在連絡那知今接到地方法院通知書,對方在相談三個月後提訴訟,於相談時對方有強調她們是原住民所以有免費法律救助不怕走法院,但本人至今也尚未去辨理任何我堂哥名下財產之轉移,請問像我堂哥之生母完全未盡教養之負單純就是要錢,我可依74年台上字第1870號讓其喪失繼承權嗎?或有什麼其他辨法讓她失去繼承權?煩請回答,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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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