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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簽訂合約

  • 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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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8 14:53 最後編輯日期:105-06-28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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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在四月份開始營業【美髮沙龍】因為剛營業所以公司有很多制度福利方面未在起初來的及給員工看,到現在也二個多月了,公司要求員工要簽訂合約這樣算合理嗎? 因公司有安排技術教育課程所以要求員工得簽一份1~3年的合約,避免因公司栽培而人員學習到專業技術立即走人。公司是沒有跟員工收取任何費用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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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8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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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責任。」

    簽訂書面只是讓雙方都有依據,但雇主不得片面變更當初勞動契約內容。 最低服務年限要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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