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憑罰單相關疑問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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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28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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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行政執行法第7條定有明文。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為。 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1號解釋意旨,若未罹於執行時效,執行機關可以在遺產範圍內進行行政執行。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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