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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前公司告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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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1 10:31 最後編輯日期:105-07-01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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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為前公司底下還有三間公司,一間公司提供另外三間公司服務卻沒開立統一發票,我收集證據列印下來向國稅局來檢局,現在公司要告我,請問我會犯甚麼罪(我只有把資料交給國稅局沒有交給同業)?應該要怎麼處理才會比較好?

     ps.謝謝兩位律師的回答!當時進公司時,公司沒有要我簽保密條款!這樣也構成背信罪嗎?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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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1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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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38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司可能對您提出刑事背信告訴,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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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1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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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司可能對您提出刑事背信告訴,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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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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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1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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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就本條規定觀之,以為他人處理事務者為犯罪主體,必「受任人」先合法為他人處理事務,嗣後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如果未能盡其「受任人」任事之能事,致本人受有「損害」者,始能繩該「受任人」以背信之罪責。 閣下如需菁英團隊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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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1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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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規定是:「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您蒐集公司不法行為的證據並向國稅局檢舉,應屬於合法正當權利的行使,並不具有背信意圖,公司要針對本事件提告其他刑事責任也難以成立。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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