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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05-07-01 10:31

因為前公司底下還有三間公司,一間公司提供另外三間公司服務卻沒開立統一發票,我收集證據列印下來向國稅局來檢局,現在公司要告我,請問我會犯甚麼罪(我只有把資料交給國稅局沒有交給同業)?應該要怎麼處理才會比較好?

 ps.謝謝兩位律師的回答!當時進公司時,公司沒有要我簽保密條款!這樣也構成背信罪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1 10: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司可能對您提出刑事背信告訴,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1 10: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司可能對您提出刑事背信告訴,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就本條規定觀之,以為他人處理事務者為犯罪主體,必「受任人」先合法為他人處理事務,嗣後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如果未能盡其「受任人」任事之能事,致本人受有「損害」者,始能繩該「受任人」以背信之罪責。 閣下如需菁英團隊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7-01 21:3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規定是:「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您蒐集公司不法行為的證據並向國稅局檢舉,應屬於合法正當權利的行使,並不具有背信意圖,公司要針對本事件提告其他刑事責任也難以成立。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蘆筍 105-05-06 23:38
請教各位法律律師???? 本人從事藝人助理,但因工作關係需簽訂保密條款 其中合約內容有一條是任職未滿3個月,需支付委約金100萬元 可是到今天我提離職時才告知我還需支付違約金10萬,可是我沒有違反任何保密條款 況且至今也已經過了七個月?(1015年10月16簽約) 從頭到尾我簽完合約後兩份合約他都已經拿走了,說要回公司蓋章,任職這七個月他都以時間繁忙為理由拒絕拿合約給我! 請問 1這樣契約算成立嗎? 2合約上沒寫滿3個月後提離職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這樣我需要理會他嗎?(保密合約是一年一年簽) 3假設他如果在空白處追加新的東西,契約是否成立? 4我後續需要做哪些法律途徑或動作? 感謝各位律師幫我解惑?!

你好:

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就會成立。 契約沒有記載該違約金之約定,就毋庸理會。 不會,且嗣後變更,恐有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之問題。 可以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告知對方,或直接向勞工局申訴。
沈恆 (沈律師) 105-05-06 23:55

合約雙方簽名就成立,不會因為沒有拿到副本就無效。是否違約要看合約內容,合約沒規定的部分不會構成違約合約若被竄改會構成變造文書,有刑事責任,但關鍵還是如何證明的問題。

小汝 105-04-02 21:26

您好

我和生生於3/27日到建案的銷售中心下訂9.5萬,

當下簽了一張房屋訂購單

銷售小姐在訂購單上寫下了

1.本戶價格需公司同意,若不同意則退訂,同意需於約定時間簽約完成

2.貸款核貸不過則退訂

並寫上簽約日3/31,4/1匯款

於3/28接到小姐說公司同意此價格,但因價格比較優惠需簽定保密條款,並以高報成交價來向銀行貸款

和先生想了想經濟有些吃緊,也深覺簽定保密條款怕往後會有麻煩想退訂,於3/29和小姐反應要退訂的意思,但卻得到公司要將訂金全部沒收。

因為訂購單上有註記簽約日沒簽約則本訂購單自動失效(這部份註記當時簽訂時小姐並沒有告知,是本人回家後才看到),因為怕訂單失效,所以本人於3/31簽約日約小姐出面表達堅持退訂,並詢問小姐我們若不簽這保密條款公司會賣嗎,小姐卻說我們是不買在找藉口,當日當然沒有簽正式合約,他們依然是要我們回去等到下星期公司回應。(當天本人有偷偷全程錄音)

請問這樣還有辦法討回訂金嗎?

建商在我們簽訂購單後也完全沒有提供正式的合約回家審閱,到今天我們也都沒看過合約內容。

難道簽了訂購單買方就只能無條件接受建商所有的要求嗎?當天簽訂購單也沒說要配合建商簽什麼保密條款的,難道我們不能拒絕嗎?

請教教我該怎麼辦,感謝萬分!!

沈恆 (沈律師) 105-04-02 22:29

若一開始沒有約定保密條款,您可拒絕再簽保密條款,如果對方因此拒絕簽約,則是對方違約

小汝 105-04-03 09:19

感謝沈律師的回應

Ting 105-03-18 00:28

我預計3月底離職,因為我還剩五天特休,所以把那五天休在3月的最後五天,離職和請特休部分已用mail告知老闆,老闆也有回覆"收到通知",也在公司會議中向內部同仁公開宣布我要離職的日期以及放特休的時間。

老闆在回覆我信件同時,一併說明辦理離職交接及給我離職證明單的時間在我放特休前一天進行,但我沒有回覆他是否同意此安排的時間,後來我覺得我都提前20天告知他我的離職訊息,為什麼全部的事項都要拖到放特休前一天,所以我就寄mail先向老闆申請離職證明單,並且說明放特休前一天需要花時間做交接,因此才希望提前拿到離職證明以及確認內容是否有誤,但老闆堅持要在我放特休前一天再辦理,還要我去詢問所謂的"業界做法",還說他會再看勞基法規定,但因為我已經事先爬文一些勞基法法條,所以我也直接貼勞基法網址給他,請他詳略第19條條文,但他卻又表明"公司沒有拒絕,是在離職當天才會辦理",我也再次告知他我離職最後一天是月底,放特休前一天是他提前給我給我離職證明,但我認為我現在是先向他申請,之後老闆就回覆"好,就離職最後一天來辦",但我還是再一次的向他確認是否拒絕提前給我離職證明,最後他卻回覆我"公司對離職員工的流程:1.離職當天簽移交清單,等移交清單確認無誤後 2.公司將發給離職證明(一式兩份,雙方用印後成立) 3.公司將勞健保退保通知單寄送台北市勞工局。 所有事情在離職日16:00開始處理,約在17:00處理完畢。因為你當天請特休,所以公司提供彈性還請選擇:1.特休前一天 2.月底再撥空處理",但我並未回覆他,因為我認為他沒回答我的問題,而且在先前信的內容他就已經說明"月底在辦"。此事件我有以下問題請教:

1. 因我工作時間為兩年半,我已預先提早一個月以mail的方式告知老闆離職與請假的日期,他也在信裡回覆以及正式跟內部員工宣布,所以我離職跟請假的事情是否已成立並保有書面及口頭告知的證明?

2. 因前同事最近告訴我老闆會在移交合約上寫一些對公司有利對離職員工不利的保密條約,希望我多注意那份文書,而且剛進入公司已簽一份老闆說具有法律效益的"備忘錄",而備忘錄裡已有加入保密條款的說明,所以如果那份移交合約有我同事說的那些奇怪保密條文,我可以拒絕簽那份移交合約嗎?

3. 因我後續會放特休,所以我已將我的工作口頭告知我同事,並且請他簽署當我職務代理人的身分,如果老闆刁難我不簽他的移交合約就是離職不成立,或是說我沒交接完成等,這樣的說法合法嗎?

4. 因我認為老闆訂的時間已經提前了,而我也只是希望在放特休前一天(不含當天)拿到跟確認內容是否有誤,也有跟他說明此原因,但老闆堅持要在最後一天才辦理交接跟給我離職證明,老闆這樣的行為可以說明他在拒絕或推拖給我離職證明嗎?

5. 假如我四月初(我已不是他的員工)去找他申請離職證明,但老闆硬要我簽移交合約,說明如果不簽,就不給我離職證明,我是否可以拒簽並直接請地方政府協助我申請離職證明?

以上事件及問題有些冗長,還請專家多做說明,

對於回覆的律師至上無限的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8 10: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離職手續的部分,必須檢視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不能一概而論,倘若公司有相關的離職程序規定,則我方無法以口頭交代為免責。

2、不過倘若公司趁機要求我方簽立不合理的契約,我方可以拒絕,且公司不得以此拒絕開立證明書給我方。

3、倘若公司有違法之情,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曉慧 105-03-14 14:17

各位律師們您好:

我想請教有關違反保密條款/競業條款一事。小妹前一份工作在藥廠從事行政業務一職(進公司前有簽保密條款或競業條款,但詳細內容我忘了),任職二星期因不適任就離職離職不到一個月時間,目前應徵上另一家藥廠業務助理一職,但很困擾,不知道去另一家藥廠上班後,有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先感謝各位律師們的回答。

不是單純有禁止競業條款就一定有效力,最高法院要求必須要有諸多要件才會生效,實務上最常爭執的生效要件有:是否有合理期限範圍、是否有合理之補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4 14:34

您好,

 

1、您的工作性質並不會接觸到甚麼營業秘密,是以不會有洩密之可能。

 

2、另就競業條款之約定,勞基法第9-1條有規範僅在特殊情形下雇主可以與員工約定競業條款,且雇主必須給予員工合理補償,依您所述擔任之職位及情形看來,不會有競業之問題,即便有競業禁止約定也係無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曉慧 105-03-14 16:16

但我記得合約上有提到自原公司離職起二年期間內,除經原公司同意,不得從事與原公司相同性質或類型之工作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要視您工作的職位與內容而定,若未接觸到機密文件,則日後若有爭訟,可以為合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my 104-12-04 11:50

我進這家公司快10年了,之前公司因為經營需求轉換旗下分公司的勞健保沒另立合約.我也沒異議地配合。我原屬內勤行銷企劃類的工作,2年前公司希望我轉業務跑外面我沒答應,半年前公司在我的職務中加入了一部分外勤拜訪的內容我也配合唯不同意任職業務
現在公司又要將我們部門從分公司轉回母公司,並要求我簽屬一份聘僱合約(達六頁內容),職稱就寫成了”業務客服專員”(但主管告訴我僅為公司管理上的職務分類屬性.並非對外職稱)….重點是我在這六頁落落長的內容看到幾個疑惑點,其中(甲方為公司,乙方為我):

工作項目:乙方受聘時之職位為 業務客服專員 ,其主要工作內容為協助產品行銷企劃與客戶服務等各項行政作業,以方應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在甲方指定之工作場所擔任各項指派工作。甲方得依經營需要,另為適當之派任、兼任或轉調企業體內(含公司法所規定之關係企業)之其他職位。乙方職位之陞降,由甲方考核乙方工作表現決定之。

工作地點:乙方工作場所上在(1) 甲方營利事業登記地址、(2)甲方關係企業營利事業登記地址、(3)甲方及其關係企業所屬國內外分公司、辦事處、連絡處及其他營業場所、(4)因營業工作相關之事務需要而臨時派任之處所、(5)其他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之地點。甲方得視業務需要調動乙方工作場所,乙方無正當理由應接受甲方之調動;若乙方不同意配合調動,即應自動辭職,或由甲方予以解雇。但調動地點過遠者,甲方應予必要之協助。

………(中間其他競業或保密條款略)……………………

合約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本合約

1.乙方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等。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部餐機培訓或不到新調整岡位工作,連續超過三天或累計超過五天。

3.乙方雖然出勤,但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安排,不承擔正常工作任務,連續超過三天或累計超過五天。

4.乙方從事第二職業,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

5.乙方將依每年考核之結果作為甲方續聘或解聘之依據,相關規範將參照組織管理規章而定。

以上是我覺得有疑慮的幾個大項和內容,公司本來要我當天看完簽名回復.我以內容過多需回家檢視而拖延這周末。

請問:

1.簽署了是否後續公司就可以依此做憑據任意調度我職務或無償解雇?

2.我可以如何回應或提議調整內容以保障我的權益?

 一、要簽新的聘僱合約,你可以考慮跟原來的契約做比較,通常不一樣的地方才要特別注意。

二、勞資糾紛像你這樣有危機意識的勞工是比較少見的,這樣很好,寧可事先問律師也不要事情發生之後再問律師

三、後續如果有什麼事要記得留證據,常見勞資糾紛勞方站在劣勢是因為勞方沒有辦法舉證證明資方有錯,反而是資方一方面在契約動手腳,一方面在事實及證據上動手腳形塑勞方有錯的證據,然後再拿這些證據來欺壓勞方。

四、所以重點是在於證據的搜集。

五、有空可以查一些判決來參考一下。先研究、再搜證(這樣搜證才有方向)、再處理。

六、補充:再來是先不要太快跟資方翻臉,這個很重要,你一翻臉就算你不告對方可能對方就先告你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

調職必須依據調動五原則辦理:一、 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五、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否則調職不合法,勞工可以拒絕。 雇主要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1、12條規定之情形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擅自終止勞動契約可以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雇主片面變更勞動條件勞工可以拒絕。
amy 104-12-04 15:56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要簽新的聘僱合約,你可以考慮跟原來的契約做比較,通常不一樣的地方才要特別注意。 ... (恕刪)

 謝謝楊律師的回覆,當初並未簽署如此複雜的內容,期間雖加簽過相關的保密合約(非聘僱合約)....因前段日子以個人職涯規畫不符而拒絕了公司要求我轉任外勤業務,前文所提的幾點就是疑惑萬一我簽了.公司日後若再度希望我轉職業務.我是不是就不能拒絕???
再者我若以合約又疑慮而希望公司修正後簽署.而公司卻堅持為標準格式和內容的話.是不是就得撕破臉分道揚鑣.我得自動請辭?

Amy您好:
您不需要自動請辭
若對方要您離職 需要有勞動基準法規定的事由 才可以資遣或解雇您
目前不需要過於擔心
但若對方一直逼您簽新的契約 則要設法蒐證 例如錄音 或保留line,email對話紀錄等等
以便未來真要訴訟 才有證據
台大會計系+台大科法所畢業 任律師:reneejen1229@gmail.com

104-11-16 22:58

不好意思.請問專業的律師幾個問題 . 我是一家食品廠的員工 . 由於做事注意細節等方面所以有經手過的資料我都會記住或有印象 . 假如我想自己出來創業,離職後出來從事食品業,是否會有背信問題.

畢竟我所知道的進貨原物料廠商都跟原公司有關 . 連客戶有些也是因為從事食品業久了而得知的.不知會否被原公司提告背信罪.

而公司是有簽設公司保密條款 , 不得洩露公司的內部資訊 , 那請問如果我只是因為單純離開公司到另一家更高薪的食品廠就業是否會有問題.如果不是自己就業而是創業是否就是背信了 ? 謝謝諸位專業的律師

你好:

背信罪客觀上要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其任務,致生損害於本人,主觀上要有背信故意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才會構成,離職後僱傭或委任關係已經不存在,不會構成背信,若你仍在職才需要討論背信罪之問題。 競業禁止條款有一定之要件:(一)工作範圍要限制、(二)期間要合理(二年)、(三)工作地點、(四)代償措施、(五)損害賠償。可以參考勞動部公布之參考原則http://www.tainan.gov.tw/labor/warehouse/%7BA9505063-E8E1-47B3-A7B0-9E2C341969E2%7D/1041012la02.pdf 若不符合上開原則,競業禁止條款無法拘束你,你仍然可以利用已經習得的專業謀職。 但謀職或創業要特別注意已簽定之保密條款,無正當理由不得洩漏,否則構成違約,且可能違反營業秘密法,須負擔刑責及損害賠償責任
104-11-17 22:4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謝謝徐律師的回覆.謝謝您^^

nini 104-09-25 11:11

我於上個月初離開一間公司 只待1個月左右 雖然有簽訂 公司保密條款 所以我並沒有主動聯絡前公司合作的公司 日本人 某天 8月初 日本人英文信件 
詢問我離開公司?
我只回"是的"
而後第二封 他回為何?
我寄他私人信件(非他們日本公司信件) 我也使用私人信件 之後 對方就沒有回我任何信件 我並非刻意去回對方 或 主動告知對方 前公司有問題 我是在對方問我 且私人信件回問 才像一般人告知狀況 如 存證信函所示 他針對的內文的某句話 應該是指 公司沒錢囤貨 這我認為是事實 我據實以告 也許單純沒想那麼多 第一 我不是主動去告知對方 第二 我也沒請對方不要和前公司聯絡 第三 我們是私人信箱對話 日本人卻把信件轉給我前公司
        這是否構成洩密罪? 第四 我並沒有透漏具體書面文件 金額和公司狀況 因為只是聊天性質

因為要去前公司解釋 但我大概擬定的方向為 盡力去幫他和日本公司解釋 加上我英文的語句也不是很好 也許某方面造成誤解 不知律師是否有更好方式 意見提供 我去面對前公司的質詢?
我知道有可能構成毀謗罪 但日本人也沒出面 只是丟信給我前老闆 我猜想 對方原本就不想和他合作 我的信只是藉口 但我覺得 不該是這樣的方式解決? 再麻煩律師們有更好意見 感謝

你好:

單純以email寄發給一個人並不符合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尚不會構成誹謗罪。 你洩漏之事項若屬於保密條款範圍,公司可依契約向你主張權利,至於是民事刑事責任要依具體情形及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你負有保密之義務及責任,只要洩漏應秘密之事項都有可能會構成洩密。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能夠判斷。

您好:

1.  因為雙方係私下的談話,因此不觸犯毀謗罪,至於有無洩密問題,必須依照您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契約範圍及您透漏的內容為準,即使您並未洩漏具體數字,但只要讓對方知悉公司內部營運狀況恐觸犯「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若公司認定為營業秘密,亦恐違反營業秘密法,有可能擔負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

2.  即使洩漏內容不涉及機密,但若公司認為您的作法已經造成公司損失,亦有民事問題,恐對您的行為要求損害賠償

3.  因為刑事責任必須要由公司舉證並且提出告訴,建議和公司道歉並且和解,並與公司簽訂和解書,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nini 104-09-26 08:55

感謝以上律師回覆,

因為這裡不能附加檔案 固無法詳情說明瞭解
也因此個說法都有不同

我大概陳述解決方式 以供類似需要了解的人士參考

根據存證信函內容我回覆如下(存證信函只告我 刑法336條 第二則侵占業務持有物之罪)

保密條款:是要在雙方認定之下,屬於有保密的內容確認,且台端須承認內容屬實,才能成立,根據信件內容,並不構成此條件!(他如果承認就是他並沒有資金的事實)


刑法336條 第二則侵占業務持有物之罪,以其所侵占之他人之所有物係因執行業務持有為構成要件,若非因執行業務而係基於租賃關係持有他人之物,縱予侵占仍與該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祇能論以普通侵占罪光憑英文信件內容,無法構成此刑責,沒有金錢合約...等任何具體法律效力之文件證明侵占事實!


調解委員會市政府為公證第三方見證之下,此案件調解以結束,雙方已經沒有任何法律權利再將此事提出異議!(因為之前有勞資糾紛 對方也許懷恨在心 固存證信函提出我還要說明 害他去調解委員會)

 

綜合以上所述,英文信件乃對方主動詢問,且對方是以私人信件非公司信件來陳述公事,閒聊,並非對公眾為傳述,且通常電子郵件的溝通不會有散布於眾的意思,因此不會構成誹謗妨害信用罪。


所以我打算不出面說明,也沒必要 只需要存證信函回覆即可
感謝各位律師幫忙 謝謝 

 

T.H. 104-05-06 16:00

本人於100年時購買北市某預售屋一戶,於103年要辦理貸款時才被銀行告知權狀坪數較原來合約短少,於是請建商出示過戶權狀,赫然發現坪數短少達3%以上,已達法令規定可提出解約。但合約裡有寫明「惟甲方同意上述誤差超過百分之三時不解除契約,而依契約找補規定辦理」。

第1,我認為找補規定不合理,建商只願以房屋價款找補,我認為與當時簽約時以每坪計價不符,故想請求解約

第2,建商以合約內有訂定私約為由,不同意解約。因此有請北市消保官協調,消保官認為本合約中的特約條款違反公平互惠原則。

第3,經兩次消保官協調依然得到協調不成立結果。我經過考量後,想請建商先完成交屋程序,但建商反過來要求我要先填寫和解書,並附加保密條款,指本爭議案件不得讓第三人知道,否則要賠償5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想請問,依據專業律師的建議,我是否該直接提出損害賠償?追討坪數不足之價金找補,以及這段時間內房屋貸款利息費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06 17: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以您目前想要解約要求賠償?倘若是的話,沒有點交的必要,並應委請律師協助審閱所簽立的契約判斷是否能夠提告

2、倘若簽了和解書,就必須受到拘束,應該詳細審閱。

梁維珊 (家庭律師) 104-05-06 17:17

您好,

如果不考慮解約,建議您盡速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同時建議您與其他住戶相約一起提出損害賠償訴訟,集團訴訟才會讓建商擔心害怕,另外,因為建商非常有可能會脫產,建議盡速向建商聲請假扣押

以上,如有進一步之需要,歡迎與我聯絡,集團訴訟另有優惠。

律師

T.H. 104-05-06 17:4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以您目前想要解約要求賠償?倘若是的話,沒有 ... (恕刪)

其實我有詢問過身邊的律師了,是不是從發現到提出訴訟只有6個月時間,超過6個月我是否不能再提解約

如果無法提出解約了,我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嗎?

因為我真的不想簽那份和解書,所以勢必要走法律程序,就是想來詢問我之後的步驟應該怎麼走?

T.H. 104-05-06 17:42
回覆 家庭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不考慮解約,建議您盡速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同時建議您與其他住戶相約一 ... (恕刪)

很多人都問我為什麼不去聯合其他住戶,

是因為現在這個時間點,住戶都還沒有又或者陸續在交屋,我目前都聯絡不到

甚至我連其他住戶是誰都不知道,所以也沒辦法聯絡

請問是不是要趕在其他住戶交屋前,聯合大家,比較好訴訟

 既然要交屋,一切照合約走,沒必要簽建商提供之文件,如建商拒絕交屋,則發函限期催告其交屋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06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請求建商限期與您處理,並仍可於不簽和解書之前提下,請求建商依契約時間履行其交屋之義務,若屆期建商置之不理,可再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至於解約,似有所困難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ai 104-03-15 22:16

簽訂定型化契約簽約兩年中途離職需賠違約

截至今年3月剛好滿1年但公司並無任何培訓計畫

按照合約上的第一年培訓 第二年模擬管理 分配職務行使職權

本人第一年已在做第2年的工作 是否能根據勞基法上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訴請離職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30天內的基準是已寄給公司存證信函的日期來算嗎?
還是以什麼為基準?
本人擔任的職務是屬於生產部負責 是公司主要生產的商品 其工作內容是否為不定期契約
如果是 那本人的合約 是否為無效
另外有簽訂保密條款 如果將來公司告上法庭 本人所提出的證據 是否會變成洩漏公司機密
其 本人的合約有些不合理 已及違約金過高 是否能已違反公平正義為原則 已及民法的247條之1第三款
判定合約無效
謝謝
104-02-04 16:38

親愛的律師們您好~我想請教的事情經過如下:

我是高中球隊的老師~在我進來接此球隊以前,球隊的贊助是由國中端的教練與贊助商簽訂,但國中端的教練要與此贊助商簽高中的贊助約並無告知我們學校(高中校方),校方沒有授權給他簽約也不清楚合約內容,更無用學校大印與贊助商有正式簽約的動作.贊助商說他當初是與國中端的教練簽約,然後把高中附屬在國中的約裡面.校方想要看合約,國中端教練及贊助商說有保密條款不能看.想請問這樣的合約對高中校方是否有效?校方想要與其他贊助商正式的簽約是否會違約或有相對的責任呢?因為大部分學生確實有拿到這個贊助商所贊助的產品(但有的人國中端的教練不給).先感謝律師們的回答^^

阿單 104-01-22 23:51

我在前公司任職3年   當時公司要求簽屬保密條款(哪時簽的已忘記)
上個月離職  找相關產業的工作
因為要表示我在前一份工作的績效狀況(爭取待遇)
所以出示了我在原公司 每個月的對帳單(個人業績)
後來其中一間應徵的公司(同產業)  告知了我原公司我有出示相關文件
原公司派主管告知我   公司會寄存證信函(還沒收到)
但最後我應徵到的工作(已在職)  跟以前是沒有相關的產業行業

------------------------------------------------------------

請問如果前公司真的採取法律行動
會有怎樣的刑責?
我今年24歲而已,前份工作是我出社會第一份工作
加上我最後換的工作  也沒有因為我前份工作的資歷或業績得到好處(因為產業行業 完全無相關)

沈恆 (沈律師) 104-01-23 06:11

您好!

是否洩密並不是由公司單方認定,而要看您出示的資料內容為何來判斷,如果只是關於自己業績的數額,而與公司商業秘密資料無關,就沒有洩密的問題。且公司如果不能證明您出示具體內容,縱使提告也難以成立。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您簽訂之保密條款係用於保護公司營業秘密,就職務上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洩漏給他人時,就有刑事責任。依您所述,若出示個人業績的數據,讓競爭廠商得知原公司營運資料就有問題,然因為您目前工作與前項公司屬不同產業,無競爭關係,因此是否構成洩漏機密尚有爭議。建議您與原公司聯繫,以達成和解為最佳解決方式。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1-24 21:17

Dear 阿單,

根據我國營業秘密法第二條,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要件:(1)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2)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3) 所有人已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簡而言之,營業秘密並非一般員工可依通常情形取得,即每個人根據其在該公司之 (英文稱為 clearance, 權限)得取得之資料,又該資訊必須具有一定之經濟價值而使其較同產業更具競爭力者。就您所提供之業績報表,若符合上述三項要件,即核屬營業秘密。建議您先釐清此點(譬如原公司是否有限制某些人使能取得該業績報表或以浮水印、儲存於特定不能限意進出之地方)等等。如需協助,歡迎來信洽詢!謝謝!

雯欣 104-01-12 22:58

因本人有一顆硬碟損壞多年,最近拿到硬碟修復公司進行修復,主要是想救回已故親人之照片,但硬碟裡面也有我與男友自拍之性愛照,填單時救援選項為硬碟內所有照片,所以深怕送修過程照片被不肖工程師私自備份、存取或外流,故修復硬碟的公司開立一式兩份之保密條款給我留存。不知是否有法律效力以及該注意些什麼呢?以下為保密切結書之內文擷取

智慧財產保密切結書
XXX 〈以下稱甲方〉,委託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為單據號碼0001之資料內容從事資料救援服務。因資料涉及甲方隱私或商業機密,乙方保證絕不外洩漏該公司所提供之維修硬碟內部所有文件並不得私自備份及留底,如經查獲願完全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乙方無保存甲方委託救援之任何資料,故甲方在確認資料完整並取走資料後,即完成此次交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12 2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契約內容沒有違背法律強行規定及社會秩序善良風俗,且雙方締約時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就有效力。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1-13 15:17

切結書若是對方同意出具,則其就必須受到拘束,建議妥為保留該切結書。惟無論有無切結書,將個人私密資料任意外流就是違法,供參。

快得憂鬱症 103-10-09 01:29

去年我從交友網站認識一名男子,兩人以skype聯絡以結婚為前提交往

對方天天以聊天方式噓寒問暖,本來約了日期要見面,

結果在約定日前一日,對方臨時被公司派去廣州出差,

後來他告知自己是博弈遊戲的工程師,要轉往澳門看機台,

有一位很照顧他的台灣人是澳門賭場經理,很想幫他早日成家立業,

因公務上的職權可以掌握大樂透、今彩539 的明牌

為了要讓我們有錢結婚,要用我的名義成為領牌會員

之後天天打電話給我,要我轉帳的名義有會員費、領牌費、預付中獎金額

….等等,當時我也真的是被沖"婚"頭了,以為她是真愛要和他共患難

他因為簽署保密條款不能帶手機與外界聯絡,家人都在國外

過程中都是我自籌錢,預借所有的信用卡、辦了現金卡、賣了機車(我還沒買過汽車),

典當了父母要給我結婚的金飾還向公司預借薪水…….加加總總共124萬。

等我再也籌不出任何一塊錢時,他從”skype”蒸發,天天打給我的經理也變成空號,

最慘的是我沒見過人,連聲音才聽過兩次。

我月薪才25k,為了還債白天工作十小時,晚上還去速食店兼差打烊班,只為了多賺幾千元,

每天睡不到幾小時。一度我真的很想輕生,看著朋友透過網路交友、電玩交友都順利結婚生子,我卻遇到詐騙集團,日以繼夜地工作連睡覺的時間都沒有,更別妄想再和人交往結婚

 好在有一位好友一直支持著我(當初我也跟她開口借了五萬元)

一年後的現在,我接到法院通知,得知所匯的款項,都是在同一人的名下(W女)

被告也是透過網路交友被誘拐提供帳號、密碼,淪為人頭

法院的判決是雖然被告(W女)將存摺、提款卡寄交詐騙集團成員,然無積極證據證明具備幫助詐欺的故意,是被告辯稱其無幫助詐欺之犯意,尚堪採信。

刑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01條第一項 的法源判被告”無罪”

隨即我提起上訴,如今高等法院也願意受理我的上訴,但我沒有任何法學常識

馬上要開庭了,我想請教法律專家協助我該如何舉證被告,多少要回一點血汗錢

p.s 我真的不懂銀行不是有每日提款的上限嗎? 為何詐騙集團可以全部順利領光

     當初我在警局報案時,警員有說這帳號早就是警示戶,為何不被凍結

     讓我一再匯款被詐騙集團領走匯款

 

    急~  急~  急~跪求專家幫忙提供快得憂鬱症的我一點協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9 17: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人頭帳戶的部份,目前法院對於檢察官的要求有日趨嚴格的趨勢,不能只是因為有帳戶資料等就認定是共犯。

2、倘若要協助上訴,請檢附判決書,以利分析。

 

 

阿憲 103-06-01 12:24

你好:小弟我之前有租賃合約但最近解約對方是二房東,我們在合約履行日前解約對方同意返還全部押金,但是從解約到現在對方一直不肯還押金!理由是因為屋主不給予房子因為二房東違約房子全部租給我,他只同意部分轉租!房東會知道的原因是因為我在跟二房東簽約時候她跟仲介隱瞞了他是二房東的是最後被我查出來他是二房東,結果我我去找屋主;屋主才知道這件事!但二房東知道我急需這筆押金要求我配合他簽一張合約條款修改部分轉租跟全部這部分,還要我簽保密條款內容寫我個人因素造成他沒辦法交屋他可以不還我押金

我跟他早在履約前就解約他也同意返還押金都有簽名,所以我跟她合約早就無效!屋主現在堅持要二房東解約但二房東堅持要租這地方結果二房東把這問題丟給我說我造成她沒辦法拿房子所以不返還我押金!我該怎辦!!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01 15: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解除契約可請求二房東回復原狀,返還您押租金,但依您提示情形,您又有簽一協議,二房東可不返還您押租金,除非您主張該協議為被強暴脅迫而無效,否則若您請求二房東返還押租金,二房東應會以該協議對抗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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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6-04 11:12

 二房東違法轉租, 房東可以終止與二房東租約. 終止後二房東根本就沒有房子可租給你, 自然就會照之前約定還你租金. 可以向原房東說, 大可終止與二房東間的租約, 就可解決這些問題. 你也可間接得到拿回押金的好處(http://www.lawmed66.url.tw)

阿憲 103-06-05 00:04
回覆 律杏 的發言內容:

 二房東違法轉租, 房東可以終止與二房東租約. 終止後二房東根本就沒有房子可租給你 ... (恕刪)

 陳律師你好!因為現在屋主想解約但二房東不願意!他現在就是拿這補充條款去要求交屋!另一方面拿著保密條款不還我押金!!

陳華明 (律杏) 103-06-06 18:16

 原房東只要發函給二房東就可單方面終止組約, 不必二房東同意. 二房東答應卻不還你的押金, 已事涉侵占, 可以發函向她說明這重要性. 您所謂保密條款是如何? 我沒見到契約書, 不知是如何約定? 看到後才能給您進一步建議(http://www.lawmed66.url.tw)

阿晟 103-05-11 19:48
本人前公司水產海鮮公司,這間水產分公司在台灣就這一間公司規模就我一個業務員工,擔任負責公司進口貨櫃漁貨回台時聯繫客人及漁貨進冰庫放置位置,從100年進到這間公司任何書面文件保密機密資料約聘書我都沒有簽屬過,過了1年我才成為正式員工也享有勞健保,在第三年也就是103年由於這三年這間台灣分公司只進口一項產品,且也不是單一特色單一獨家商品,這品項只要有能力透過關係都可以進口到台灣販售算是很廣泛的一種漁貨,漁貨都是以季節性下去決定買賣量
且由於是季節性關係所以多半都是有漁量就多沒漁就是要等的方式係下去維持買賣
,在前年底前公司由於季節性關係下半年到今年初都沒有進口這商品回台販售,個人沒漁貨賣我就一直領底薪過活家中也有妻小要養實在是環境所逼,老闆是沒侷限我能在外調東西買賣但必進才新手沒幾年能有多大能耐,所以今年初有朋友進口了我公司一樣的產品回台由於這漁貨產品還有分大規格跟規格這位朋友小規格的漁貨
銷售不佳於是來找我看我有沒有通路要不要買賣,當時我為了生活也是給這位朋友
調了幾十箱的漁貨現金買斷來賣給我自己的客戶,我知道我沒跟我老闆提有相同產品回台是我的過錯但為了生活沒辦法,之後水產圈很小陸續就有人亂傳我在外私自
進口買賣這項商品,我一個用2萬3進口這商品一櫃40尺貨櫃最少要300萬起跳!我
錢要從哪來?後續我老闆咬定我就是出賣公司在外說我不仁不義不忠把我辭掉,以
下是他傳手機訊息給我的話說是律師傳的↓

你好:本人代表某某貿易有限公司傳達此訴訟個案內容。
自民國九十一年起,許職員正式受僱為我司貿易部門之銷售業務,該職負責內銷客戶之買賣聯繫及業務接洽工作,因而知悉我司所有內銷之商品,報客單價及客戶聯繫方式,其任職其間所識客戶均屬公司客戶。
明知我司規定員工不得將業務上知悉事項洩露,經調查證實某某職員將我司內銷商品之單價及客戶名單暗中洩露於經營相同商品之公司,並謀取利潤,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被我司獲查實際證據,故我司斷然將許職員解僱。
此事件造成我司損失難以估算,經我方律師、會計師、勞保局顧問商討後,我司有十足的人證及物證對許職員提出洩露商業機密之告訴,該職員應連帶負民事上之賠償損失責任刑事責任,我司念及過往情誼暫不提出告訴,如此後該職員向外毀謗我司及負責人名聲上損失,一但搜證,連帶毀謗一併提告,此案提告保留期限為十年。
許職員於任職期間向我司負責人預支現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任職期間經償還壹萬伍仟元後,尚餘壹拾?萬伍仟元整,扣除93年4月之薪資貳萬?仟元整,還必需償還我司壹拾壹萬貳仟元整,請將此借款盡快還歸於我司,以免造成更多不必要的紛爭,謝謝。
以上內容為我方律師所提之個案描述。

我在前任公司期間還有跟公司借款我有什錢去進口漁貨?
還有他上述講的91年至93年這期間我還在讀書且我當兵完後是100年退伍才進這間公司,請問這樣我在這間公司期間我什麼保密條款約聘書都沒有簽到任何白紙黑字規定我都沒有簽到這樣他上述這封簡訊是否對我有威脅性,且日期全部都錯?我在想這是一位專業律師會犯的錯誤嗎?有辦法對我起訴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5-12 13: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您所述的狀況,您恐有涉嫌利用公司機密(包含客戶資料等都算),從事交易,造成公司受有損害,此部分確實可能涉及背信罪等.

2、至於對方所述的詳細經過,縱使有錯,亦不影響犯罪之成立,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相信自己無限潛力 103-03-21 17:16

您好:

我之前因為想要去上英文課程,結果被業者話術去誘導購買「買教材送課程」,因為他們說他們上課是免費的,買教材才送的,之後到消保官那邊去做處理,簽了保密條款,但後來想到業者堅持不退教材,只有用折價處理讓我較便宜去購買教材,那請問我還能去上課嗎?而保密協議裡面並沒說到這部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7: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契約如何約定,若依契約您得上課,即可上課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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呱呱 103-02-11 23:44

想請問律師:
甲方跟某公司購買一份專案,內容為每月由某公司匯款支付甲方一定金額為期一年,過程中甲方因個人因素將此專案內容權利義務轉讓給我,後續則由我每月支付他同樣金額,兩人私下簽訂轉讓切結書,但在簽完當月月底時我發現公司並沒有匯給我,仍然是直接匯款給甲方,當時我們兩方都不以為意,但現在某公司停止營業,甲方沒拿到款項,反過來一口咬定當時轉讓給我所以我應該要繼續支付他們款項,想請問這樣我還是需要支付對方嗎?甲方並沒有轉讓完成給我,在判定上應該歸屬誰呢?


另外簽訂的轉讓切結書還附帶一條甲方應遵守保密協定條款,若有他人知悉此事,轉讓切結書全數失效且甲方應負擔我十倍金額賠償。現在甲方把此份切結書影印寄給我家人看,還告知鄰里,想請問在破壞保密條款的情況下,我該如何提出切結書失效的聲明或是可以走什麼樣的法律途徑呢?

先感謝回答,因為此事對方恐嚇威脅已經危害到家人安全,只希望能盡快找到解決方法,謝謝了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2 00:1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甲方與您簽訂的債權轉讓是有效的

但未通知債務人僅對債務人不生效力之問題

並無礙您與甲債權轉讓契約的效力

另外在保密協議部分

您可以主張甲違反保密協議

應負違約賠償責任

可以提起訴訟

但由於您並未提供充分的資訊

您的權益有待看過契約內容後方能準確評估

為維護您的權益及提供您更完整的建議

歡迎攜帶資料到所諮詢或新來電諮詢

 1.聽起來有點疑問的是  購買後到底是由誰支付金錢  你敘述的感覺有點問題   2.如果是單純債權讓與契約 只要雙方協議好契約就生效力  不需要書面資料   3.至於第三人因為不知道  所以繼續支付金錢  這部分是屬於是否可以對抗債權人跟你的問題   4.如果有違約  可起訴主張給付違約金  5.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2 18: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債權讓與契約,雙方均同意,即生效力,若對方違約,可起訴請求相關違約損害賠償,以上仍須視您所簽訂之債權讓與契約規定而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呱呱 103-02-13 12:30

請問一下,下班時間晚上回電也可以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3 12:53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

都歡迎隨時來電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4: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來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朱 102-08-12 20:31

你好~~

            由於先前有在網站請教權益受損的部份,有向雇主協商過,但雇主一直叫我跟公司配合         的會計事務所聯繫,除短少金額復算,此外還有一些相關切結書

            原本預計7月底離職,但是跟雇主協議我業務交接到8/15號才肯補足短少金額(特休及勞       退)目前這一家公司是五金買賣業,相關行業其實牽涉相當廣泛,雇主似乎叫會計師擬定什麼

      保密條款,至這一類的文件依法有據嗎?這一部份需如何處理才對,假使未來有可能從事相         關類型之行業的話該如何?

      印象中領取這部份款項之後最多簽署放棄追朔權益,煩請律師們幫我指導處理方式


                                                                                                 煩請指教   謝謝

朱家宏

 保密條款的內容你可以與對方商討,限縮保密的範圍及時間。

根據你的陳述,你想取得的不過是一部分的薪資,如果對方要求的限制過於嚴苛或違約後的違約金過高,與你能取得的薪資相比不成比例者,你甚至可以表示要循勞工局及訴訟程序請求,拒絕與對方簽約,以壓迫對方改變契約的內容。

steven wu 102-04-22 17:36
律師您好: 本人於100年4月份到職擔任講師一職,該公司(興誠服務品質管理有限公司)於就職報到當日立即要求本人簽訂一份工作合約及一份保密條款合約(皆一式兩份),本人當下詢問因簽約為重大事項是否可帶回家審視及與家人討論再行簽訂,但該公司人員卻告知該合約不可攜出且若當下不簽即無法完成報到程序為由拒絕,本人當下因家中有經濟壓力懼怕因未簽訂合約即無法任職壓力之下而簽訂該份合約,但於事後多次向公司主管索取該合約,主管卻多次推委仍未用印完成。 本人於就任約兩個月後發現該公司工作屬性及相關條件皆不如當初預期而向公司主管提出離職時,公司主管卻多次以本人已簽訂合約若貿然離職公司要依約索取賠償為由恐嚇本人,本人因不懂法律又懼怕鉅額賠償金而作罷。 於100年12月本人因喉嚨有一腫瘤經醫師診斷需開刀休養,故向公司再次提出離職,但該公司卻仍以已簽約為由拒絕,並告知若於開刀休養後無故不到將向法院提告。 本人於100年12月15日開刀後,因仍感身體不適且體力不復從前,而多次以電話告知無法回公司任職。 該公司卻於101年3月解任本人職務,且未支付本人100年12月薪資,並向法院提出違約民事告訴,並於102年4月項目前本人任職公司提出強制執行命令索賠新台幣499,634元,金額實過於龐大且不合理,且本人實無力支付,故向貴局提出調解訴願。
本案若依您所述則原雇用公司似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就您所提及40餘萬元之債權債務關係,原雇用公司若是已取得取得有既判力之執行名義,基於既判力,本案後續恐怕難以爭執。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steven wu 102-04-22 16:51

本人於100年4月份到職擔任講師一職,該公司於就職報到當日立即要求本人簽訂一份工作合約及一份保密條款合約(皆一式兩份),本人當下詢問因簽約為重大事項是否可帶回家審視及與家人討論再行簽訂,但該公司人員卻告知該合約不可攜出且若當下不簽即無法完成報到程序為由拒絕,本人當下因家中有經濟壓力懼怕因未簽訂合約即無法任職壓力之下而簽訂該份合約,但於事後多次向公司主管索取該合約,主管卻多次推委仍未用印完成。

本人於就任約兩個月後發現該公司工作屬性及相關條件皆不如當初預期而向公司主管提出離職時,公司主管卻多次以本人已簽訂合約若貿然離職公司要依約索取賠償為由恐嚇本人,本人因不懂法律又懼怕鉅額賠償金而作罷。

於100年12月本人因喉嚨有一腫瘤經醫師診斷需開刀休養,故向公司再次提出離職,但該公司卻仍以已簽約為由拒絕,並告知若於開刀休養後無故不到將向法院提告

本人於100年12月15日開刀後,因仍感身體不適且體力不復從前,而多次以電話告知無法回公司任職。

該公司卻於101年3月解任本人職務,且未支付本人100年12月薪資,並向法院提出違約民事告訴,並於102年4月項目前本人任職公司提出強制執行命令索賠新台幣499,634元,金額實過於龐大且不合理,且本人實無力支付,請問我該如何是好。

本案若依您所述則原雇用公司似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就您所提及40餘萬元之債權債務關係,原雇用公司若是已取得取得有既判力之執行名義,基於既判力,本案後續恐怕難以爭執。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要請您先向目前任職公司查明一下原雇用公司發動的是假扣押執行或者強制執行,此部分可由法院執行命令案號可以看出來,司執全字是假扣押執行、司執字則是強制執行。

steven wu 102-04-22 17:49

律師您好:

向現任公司查詢後,該文為司執字,如過是這樣我是否就需依此支付,無法抗告或申訴!

若是司執字的執行命令則原雇用公司應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至於該執行名義是否具有既判力,您可以去電詢問法院書記官,前往閱卷進行了解。

基本上依您所述時點,在這麼短時間內可以獲得執行名義,對方有可能是聲請支付命令,而您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以致原雇用公司取得確定的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若是如此,後續恐怕就很難處理了。

judy 102-03-13 15:26

1.一般公司均會要求員工針對業務相關內容簽訂保密合約,但是請問如果合約內規範保密義務存續至離職後的任何時間均為有效合理嗎?合法嗎?

2.合約中提到如有違背以致影響資訊安全或傷害同仁或顧客或其隱私權,須負法律責任,這又如何判定為某單一員工需負之責任及權責?

3.難道員工簽了保密條款後,雇主就不需要負責嗎?

謝謝

郭詠晴 (詠晴律師) 102-03-15 10:09

您好,問題大致答覆如下:

合約是可以約定保密期間存在至離職後的一定期間,端看這樣的約定是否有合理性存在。

另如何判定員工應負保密責任部分,需個案判定之,無法用假設性的回答。

 

鋐珅法律事務所 台大法學碩士

所長  郭詠晴律師

judy 102-03-15 14:03
回覆 詠晴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問題大致答覆如下:

合約是可以約定保密期間存在至離職後的一定期間,端看這 ... (恕刪)

 謝謝您的回覆~

但公司合約上市寫離職後的任何時間,我理解的意思他應該是指終身,但是這樣的規定我覺得是不太合理的。

大餅 102-02-17 00:49

您好.

我是市政府員工餐廳的協力廠商,在與承包商簽約進駐後,有發生一些狀況,讓我覺得實在不想再做了,我目前才經營2個月,..請問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處理!主要讓我不想做的狀況列舉如下 :
1.承包商以人其在公家機關做了20多年的經驗談,並表示依其這1.2年的實際用餐人數,來餐廳用餐至少700人...事實是大約100-300人
2.原本與承包商談好可做飲料,但在3週前,我開始賣飲料,卻被隔壁攤老闆惡言相向,到我的攤位來拍桌子大聲咆哮,還揚言砸店,因為隔壁攤老闆是賣新鮮果汁和咖啡的,因為懼怕他的恐嚇,飲料才賣2天就收起來了..事實是,我已告知我是依合約銷售,並沒有故意侵犯他的權益,請承包商處理,承包商卻回答說,隔壁攤老闆是在幫他管理..

3.承第2題,我事後跟承包商再談,承包商說...如果我放棄現在做的午餐,我就可以賣飲料..事實是,談合約前就已說定,可賣早餐,午餐,飲料..

4.承第3題,我再跟承包商說,我已準備跟賣早餐,承包商回簽,早餐隔壁攤老闆在賣了,希望我不要賣..事實是..我覺得一切與合約不符,應該是承包商在簽約前就打定主意不讓我賣早餐和飲料了,卻為了讓我儘速簽約,故意同意再設法阻止我不能賣.
5.與承包商的合約保密條款,但承包商連我的權利金租金與告訴同樣在餐廳內經營的廠商...我覺得很生氣
6.我與市政府祕書處反應以上問題,市政府祕書處表示,他們沒辦法處理..

7.承包商自稱為管理中心,但並未善管理責任,例如,過年前員工餐廳內人數少得很誇張,我向承包商詢問是否有什麼特別的原因..承包商回答我,如果有特別原因,在市政府1樓會有公告,叫我自己去看,這種問題不要來問他...

經過了以上種種經驗,我覺得經營的很痛苦,真的不想做了,請問各位先進 ,是否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目前遇到的問題..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102-02-17 05:29

您簽約前與承包商「談好」的內容,是否有訂入合約?原則上,您若不想繼續履約,必須有合法解約事由,否則可能另須負違約責任。建議您找個律師詳細審閱合約內容,再做打算。以上謹供您參考。

蔡律師 (蔡) 102-02-17 10:3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簽約前與承包商「談好」的內容,是否有訂入合約?原則上,您若不想繼續履約,必須有合法解約事由, ... (恕刪)

建議您花個談話費,拿詳細資料跟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

律師事務所官網

大餅 102-02-21 23:4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簽約前與承包商「談好」的內容,是否有訂入合約?原則上,您若不想繼續履約,必須有合法解約事由, ... (恕刪)

 謝謝!

大餅 102-02-21 23:41
回覆 蔡 的發言內容: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謝謝!

alex 101-09-18 16:48

你好,有個問題想請教。

有個朋友最近要離職,公司在這幾天裡拿出過去他新進時所簽的保密條款,內容大意就是你所做的任何案子,在交片上電視或客戶自己放上網路前,你不能以任何形式公開。

朋友在制作公司交任的案子時,有習慣取其負責案子的某些片段,經剪輯後作為日後的「作品集」之用,並且等候「作品集」內所有的影片和內容,均在客戶安排下公開播送後才放上網路,供人參考。其所剪輯之影像,純粹只用於「作品集」的使用,並未?及買賣等營利行為,然而,公司卻要求其將放上網路之「作品集」加設密碼,待第三人有要求時再給予密碼使他方能觀看其剪輯之內容。

公司在網路上搜尋到朋友自行剪輯放上網路的「作品集」,恐怕將來客戶會因朋友自行剪輯的舉動引發公司與客戶間法律上的紛爭,因此要求放上網的作品集須加設密碼,不得以公開之形式放置於網上任意供人欣賞。

想請問,公司這樣的要求是何理的嗎?

又質問朋友,剪輯時是否詢問過客戶的意願,對方是否白紙黑字的寫下願提供案子部份內容作為朋友制作「作品集」之使用?? 朋友說的確沒有每一位客戶都詢問過,只有部份,但也只是口頭上的詢問意見而已。且「作品集」放上網的時間也都於當中所有影片均公開曝光後才發表的。

想請問,關於個人「作品集」的收集,實際上有取得得客戶同意後才得以使用的必要嗎? 

感謝您的回答。

robbie 101-07-10 13:02

自己本身有個人工作室的網站,上面都是曾經做過的網頁作品的案例圖片,
有些廠商不想把我幫他們設計的網站,放在我工作室網站當作品案例,
我基本上就不會打公司名稱出來以及案例圖上面所有出現的公司名稱完全馬賽克塗掉,只留網頁視覺版面,且文字註明" (由於簽訂保密條款將不便公佈網站名)",
且不留公司網址的連結。
但最近對方mail告知我,他們還是不希望把他們版型當作案例,要我移除...

請問一下,這些都是我設計的,且已經把公司名字及相關logo塗掉也沒秀出任何相關跟公司的資訊,這樣還會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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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網頁作品屬於著作,享有著作財產權者,可以重製使用該著作。如果您享有著作財產權,就可以將網頁作品放在工作室網站當案例。您為廠商設計的網頁作品原則上屬於廠商出資聘請您完成的著作,基本上您是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廠商為著作人時,從其約定。所以何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應按照契約內容而定;如果契約沒有約定的話,依法由您享有著作財產權,廠商則可利用該著作。

(2)    將公司名稱及相關logo塗掉,亦未揭示任何與公司相關的資訊,如果著作屬於您而您亦可使用,確實也不會侵犯客戶的權利,是比較妥當的。但如果廠商享有著作財產權,縱使作出上述措施,仍然不能違反廠商的意思,將作品放在自己的網站上。

(參照著作權法第12、22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