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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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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1 14:36 
  • 文章人氣:199
  • 個人積分:52424
  • 律師評價:1413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該些內容倘若是傳給所指述的對象,因為是私人間對話,所以不會構成名譽侵害。倘若是傳給第三人,則恐涉嫌誹謗罪。

    2、程序上,可以蒐證之後報警處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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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1 15:28 
  • 文章人氣:214
  • 個人積分:29580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一般私人間之訊息往來,縱使有辱罵或不雅字眼,仍不會構成任何刑事罪名,除非對方有持續以簡訊騷擾,則會構成強制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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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1 21:40 
  • 文章人氣:192
  • 個人積分:921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依據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閣下如需菁英團隊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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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1 22:54 
  • 文章人氣:189
  • 個人積分:104498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若只是一對一之私訊且沒有散布之情況,並不會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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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1 23:18 
  • 文章人氣:192
  • 個人積分:110382
  • 律師評價:2538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若只是一對一之私訊且沒有散布之情況,並不會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