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西南寧 投資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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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04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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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此類案件在實務上履見不鮮,對方很有可能在一開始只是以投資為幌子詐片您的投資款項,顯然已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部分可以檢具事證撰擬刑事告訴狀提出告訴,藉此方式也可以施加對方壓力迫使其必須出面與您處理糾紛。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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