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承權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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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06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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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母親死亡時無配偶,故遺產會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即未成年子女繼承,被繼承人之父母屬於第二順序繼承人,因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故尚無法繼承遺產。 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由於生母死亡,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由生父擔任,生父為其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088條規定,在為未成年子女利益之範圍內,可以代為管理、處分、使用、收益未成年子女之遺產。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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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生父並不是生母的配偶,無繼承權,對遺產無法主張任何權利。女兒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拋棄繼承才會輪由後順位的祖母繼承,也就是女兒及祖母不可能同時成為繼承人。若想由女兒及祖母共享遺產,只能由女兒繼承後,再贈與部分給祖母;或女兒拋棄繼承,由祖母繼承後,再贈與部分給女兒。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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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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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生父非繼承權人,母親也不是繼承權人,遺產將由女兒全數繼承完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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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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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生父非繼承權人,母親也不是繼承權人,遺產將由女兒全數繼承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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