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本件既無遺囑,則依據民法規定來分配遺產,由兩位兒子均分,婆婆依法並無繼承權。
2、可向法院訴請遺產分割後繼承應有的部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繼承人是二名子女,應繼分各二分之一,已離婚的前配偶沒有繼承權,但依實際情形可能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分配完的剩餘財產才是遺產,由二名子女平分。繼承人已先自被繼承人先行獲贈與取得的財產,如果符合歸扣的規定,該贈與價額應加入計算為遺產,並自受贈人應繼分中扣除。
1.婆婆自離婚兩年內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婚後財產請求一半,但對於剩餘之遺產則無法繼承。
2.就遺產而言,兩個兒子一人一半,但可以主張大兒子在繼承父親遺產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再將大兒子所繼承的兩棟房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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