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pp
- 發問時間:2024-10-24 10: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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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借錢給朋友但她後來整個消失不見 我可以直接委託債務公司去討嗎 如果出什麼事 我會有連帶責任嗎 或者我在網路上公開她的名字和照片 會有什麼罪嗎
還有她妹妹原本有保證說要幫她姐姐處理完這個債務 結果現在人也消失了 這有辦法構成背信罪嗎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4-10-24 10:31:37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借貸契約內容為何?本件倘有證據可以證明對造未清償借款,可以民事起訴請求返還;再者,刑事詐欺或背信罪均有其構成要件,並非未履行契約即會有前開法文要件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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