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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2641 頁,26406 篇問答
  • 阿雄
  • 發問時間:2025-07-17 21:49:36
  • 律師好
    請問與前男友生了小孩;後來我們也沒登記結婚;最後也分手了;小孩都我獨自帶大;想請問這情況下;未來小孩是否還可繼承我那前男友的財產或前男友負債而去影響小孩?
    謝謝律師解惑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07-17 21:49:36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就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順位並不因父母未登記結婚而受有影響,除非成立收養關係,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阿雄
  • 發問時間:2025-07-17 21:49:22
  • 律師好
    請問與前男友生了小孩;後來我們也沒登記結婚;最後也分手了;小孩都我獨自帶大;想請問這情況下;未來小孩是否還可繼承我那前男友的財產或前男友負債而去影響小孩?
    謝謝律師解惑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07-17 21:49:22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就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順位並不因父母未登記結婚而受有影響,除非成立收養關係,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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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雄
  • 發問時間:2025-07-17 21: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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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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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就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順位並不因父母未登記結婚而受有影響,除非成立收養關係,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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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nk
  • 發問時間:2025-07-17 21:48:12
  • 我把帳戶及提款卡交由兒子保管使用,但在我不知情的狀況下,他居然拿來跟朋友借款跟詐騙,結果被告詐欺帳戶被警示,檢察官傳訊我跟兒子,我回我都不知情,不知道,兒子也回答都是他一個人做的與母親無關,請問如果我獲的不起訴的話,我還要負責民事賠償流入我帳戶的金額嗎?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07-17 21:48:12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是實務上您及您兒子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及洗錢防制法犯行之適用,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再者,需釐清您有無不當得利之情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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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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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25-07-17 21:47:58
  • 我把帳戶及提款卡交由兒子保管使用,但在我不知情的狀況下,他居然拿來跟朋友借款跟詐騙,結果被告詐欺帳戶被警示,檢察官傳訊我跟兒子,我回我都不知情,不知道,兒子也回答都是他一個人做的與母親無關,請問如果我獲的不起訴的話,我還要負責民事賠償流入我帳戶的金額嗎?
  • 黃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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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是實務上您及您兒子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及洗錢防制法犯行之適用,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再者,需釐清您有無不當得利之情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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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25-07-17 21:47:45
  • 我把帳戶及提款卡交由兒子保管使用,但在我不知情的狀況下,他居然拿來跟朋友借款跟詐騙,結果被告詐欺帳戶被警示,檢察官傳訊我跟兒子,我回我都不知情,不知道,兒子也回答都是他一個人做的與母親無關,請問如果我獲的不起訴的話,我還要負責民事賠償流入我帳戶的金額嗎?
  • 黃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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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是實務上您及您兒子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及洗錢防制法犯行之適用,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再者,需釐清您有無不當得利之情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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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是實務上您及您兒子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及洗錢防制法犯行之適用,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再者,需釐清您有無不當得利之情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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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nna
  • 發問時間:2025-07-17 21:46:29
  • 請問詐欺案112年6月2日被騙,人頭帳戶112年11月2日刑事不起訴,如現在要對人頭帳戶提出民事訴訟是要告不當得利還是損害賠償呢?如果是損害賠償是不是時效已過了?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07-17 21:46:29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是本件需釐清人頭帳戶人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您的權利?抑或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此部分尚需釐清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內容為何?倘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件行為人可能會抗辯時效消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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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inston
  • 發問時間:2025-07-17 21:43:17
  • 您好:
    我的機械車位位於B2樓層,機械車位正上方B1樓層屬於早午餐店。早午餐店也屬於承租戶, 早午餐店在2月份開始有進行裝潢工程,但實際進入施作時間有不確定性。2月份中下旬(有照片紀錄為2025年2月20日)發現車位正上方天花板的油漆面開始斑駁脫落,掉入大量粉塵或整塊油漆。
    開始發現除了掉粉塵之外,車位上方天花板也開始滴水(有照片紀錄為2025年3月2日),且滴下來的水及粉塵是到我的後擋風玻璃、車尾多處,無法輕易地自行清潔,需再到洗車場做專業美容清潔,也有再跟管理員反應該狀況,也表達會再轉達給社區總幹事了解。
    從2月份發現再到4月份,掉粉塵及滴水狀況都持續未改善,四月份到管理室協同社區經理到早午餐店與裝潢公司說明狀況,並且也加入Line群組(裝潢公司、早午餐店承租戶)回報現場影片及照片記錄,期間施工團隊也是針對廁所區域數次的做放水測試以及施作防水工程。4/28廁所作加顏料滿水測試,當天晚上通知天花板多處位置有滲水狀況,且滲水位置的天花板都有染料痕跡,後續一直持續在群組內溝通滴水狀況,以及社區總幹事溝通說明狀況。
    6/16加入屋主代理人 LINE通訊軟體,並將過去照片記錄簡要說明狀況。6/19協同社區總幹事、工程團隊,當下已無發現滴水狀況,當以為沒在滴水後,天花板斑駁水痕來看確實也在縮小,都是往好的方向發展,隔沒幾天又開始滴水且天花板斑駁水痕持續擴大至今尚未處理好。
    滴水期間總幹事以管委會不同意施作臨時接水盤降低車損,總幹事也以管理室已沒有管線圖提供給裝潢公司做管線確認及排查,要求裝潢公司自行向都發局申請。
    社區管委會從2月份至今7月份,也從未在管理委員會例行會議上邀請本人來做說明,或做相關聯繫做下一步解決處置,屋主代理人都是由總幹事聯繫,本人正式與屋主代理人6/16加入line,並給予期間所記錄的照片及影片,7/1通知先以高壓灌注天花板牆面避免滴水,後續又說暫緩沒有下文,裝潢公司也不斷提起廁所區域已經施作非常多次防水層,理應不會再是他們所造成的問題,就沒有再後續處理。
    7/3通知總幹事(請總幹事代轉達管委會)、屋主代理人、早午餐店承租戶、裝潢公司,7/11沒處理完要寄出存證信函,自7/3通知之後自7/11皆尚未有人通知本人改善方式,放任天花板持續滴水到我的車上。7/14我已自行到郵局發送存證信函給總幹事、管委會、屋主代理人、早午餐店承租戶、裝潢公司,並在寄出存證信函當下另寄由2月份至7月份光碟證據(Line紀錄、滴水照片和影片、因滴水導致車損的照片和影片)
    因滴水事件已經將近半年未能改善,能感受到各相關單位的拖延及不負責、消極,不排除接下來要到民事訴訟總幹事、管委會、屋主代理人、早午餐店承租戶、裝潢公司,這幾位相關單位。雖然起因是由B1承租戶所引起,但我的車位正上方水泥牆可以明顯看到牆面斑駁、滴水,管委會是可以以私人漏水糾紛問題,不做任何處置及協調而請我與住戶自行調解嗎?
    以上相關單位可以依照什麼法條來做處置呢,以及這段期間我除了持續記錄證據之外,我還需要準備什麼以利後續民事訴訟呢?
    謝謝各位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07-17 21:43:18


    • 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10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是本件需釐清漏水究係專有部分?抑或公有部分?抑或約定專有部分?漏水,以釐清應由管委會負責?抑或專用區分所有權人負責?修繕,倘係可歸責於管委會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漏水而侵害您的權利,您可以主張損害賠償,惟您須舉證損害與漏水有相當因果關係;至於繕本部分需附上證據證明,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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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andy
  • 發問時間:2025-07-17 21:40:59
  •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第三屆的主委 / 財委 / 監委並沒有交接相關的資料及印鑑給新任的委員, 也並沒有去政府更換成新任委員的資料, 且主委有用line告知新委員社區因為有通緝犯的關係, 導致社區帳戶凍結且無法進行新舊委員的交換, 那這樣是否代表沒有交接完成?
    另外, 在這期間新委員多次跟前任委員要求財務流向, 但因為前任委員多次的用各種理由推託, 目前採用強制手段 (提告), 一旦如果發現帳戶資金已經被挪用了, 是否將會由前任委員共同承擔? 未交接的新任委員會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07-17 21:40:59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需釐清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本件可先向主管機關報備並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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