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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2555 頁,25545 篇問答
  • snow
  • 發問時間:2025-04-21 21:44:22


  • 謝謝各位律師幫忙回答。感激不盡!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04-21 21:44:22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是本件倘兩造無法自願離婚,您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需有上開法定規範事由,法院方會裁判離婚,倘您要以不堪同居虐待訴請裁判離婚,需有證據可以證明;再按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1 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是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擔任部分目前實務上均會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需審視父母親各方面包括經濟、支持系統等等因素衡量,且會請家調官或社工介入調查,您可以提出對您有利證據爭取;最後按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1030-4條: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是剩餘財產部分倘您婚後財產較對方少,您亦可請求,惟對於繼承或無償取得(贈與)部分係無法計算在剩餘財產分配,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橋頭、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snow
  • 發問時間:2025-04-21 21:44:10


  • 謝謝各位律師幫忙回答。感激不盡!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04-21 21:44:10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是本件倘兩造無法自願離婚,您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需有上開法定規範事由,法院方會裁判離婚,倘您要以不堪同居虐待訴請裁判離婚,需有證據可以證明;再按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1 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是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擔任部分目前實務上均會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需審視父母親各方面包括經濟、支持系統等等因素衡量,且會請家調官或社工介入調查,您可以提出對您有利證據爭取;最後按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1030-4條: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是剩餘財產部分倘您婚後財產較對方少,您亦可請求,惟對於繼承或無償取得(贈與)部分係無法計算在剩餘財產分配,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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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發問時間:2025-04-21 21:41:56
  • 本人因錯誤念頭,侵佔公司部分營業所得,導致公司財產損失。經公司及老闆顧及我需要這份工作,並未將我資遣,但需要我提出一份自白書。
    與公司協商後,公司同意讓我由往後每月薪資中扣除固定金額以用來償還公司損失,想請問這份自白書我該怎麼填寫比較妥當?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04-21 21:41:56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需釐清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再者,業務侵占係非告訴乃論之罪,縱使和解,倘公司提出告訴偵查機關亦須偵查,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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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25-04-21 21:41:40
  • 本人因錯誤念頭,侵佔公司部分營業所得,導致公司財產損失。經公司及老闆顧及我需要這份工作,並未將我資遣,但需要我提出一份自白書。
    與公司協商後,公司同意讓我由往後每月薪資中扣除固定金額以用來償還公司損失,想請問這份自白書我該怎麼填寫比較妥當?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04-21 21:41:40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需釐清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再者,業務侵占係非告訴乃論之罪,縱使和解,倘公司提出告訴偵查機關亦須偵查,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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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宥仔
  • 發問時間:2025-04-21 21:40:43
  • 想詢問……現在有匿名社區,可以匿名發文,但發文卻在回文中有許多……你他媽的,沒種,幹你屁事等字眼,這樣子有算公然侮辱嗎?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04-21 21:40:43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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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宥仔
  • 發問時間:2025-04-21 21:40:30
  • 想詢問……現在有匿名社區,可以匿名發文,但發文卻在回文中有許多……你他媽的,沒種,幹你屁事等字眼,這樣子有算公然侮辱嗎?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04-21 21:40:30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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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宥仔
  • 發問時間:2025-04-21 21:40:17
  • 想詢問……現在有匿名社區,可以匿名發文,但發文卻在回文中有許多……你他媽的,沒種,幹你屁事等字眼,這樣子有算公然侮辱嗎?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04-21 21:40:17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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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先生
  • 發問時間:2025-04-21 21:38:22
  • 我們是複合式社區(大樓80戶;透天20戶),大樓和透天中間有私設通道,透天總持分80%,對此土地管理上有不同意見,請問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以提出民法820條原以戶為單位的決議是無效的嗎?
    若想拆分管委會嗎?共同持分土地可以分割嗎?
    另外臨地特農地作停車場使用(大多為大樓住戶),此土地買賣是另一份合約非社區部分,用私設通道通行到馬路上,請問是否有侵權?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04-21 21:38:23
  • 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10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 政府定之。

    是本件需先釐清規約有無約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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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邱小凡
  • 發問時間:2025-04-21 21:35:48
  • 想請問有關[再轉繼承]
    媽媽在10多年前過世,繼承人有:配偶(父親),大兒子,小兒子共3人
    當時已辦妥完稅,大兒子,小兒子,陸續辦完繼承,
    但配偶(父親)僅辦理不動產繼承,存款/股票均無辦理。
    配偶(父親)在去年過世,現向國稅局申請遺產稅申報,才發現媽媽的遺產均未辦理,變成是再轉繼承。然稅額究竟該如何計算?
    舉例:有股票60張,依分割協議各為1/3,因此配偶(父親)有20張股票未繼承
    ,然多年下來,20張股票衍生股子,股息,是否均納入計算範圍內?
    另外當年已辦妥完稅,這部分仍需被課稅嗎?
     
    謝謝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04-21 21:35:48
  • 依您陳述,本件需先釐清您母親過世斯時,繼承人就遺產繼承有無約定?再者,倘您母親過世斯時,您父親有辦理遺產不動產繼承,國稅局會計算遺產稅並核課,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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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25-04-21 21:31:38
  • 想要詢問如果未成年有酒駕資料但當時有被關到少管所
    然後2025/4/19號被抓到酒駕並實施酒測
    酒測值0.49
    當晚在派出所過完一夜隔天早上被送去台中地檢署
    但偵訊完之後被請回
    那我接下來是會怎麼樣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04-21 21:31:38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是目前實務見解上會有”三振條款”,此部分倘在地檢署偵查斯時無法爭取緩起訴,縱使法院判決您得易科罰金,實務上因執行單位係地檢署,還是有可能會不准易科罰金,縱使就入監執行提出聲明異議,法院會以尊重地檢署權限駁回機率相當高,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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