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小姐
- 發問時間:2024-04-24 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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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與男友交往9年,目前我與前夫生的小孩11歲,跟前夫離婚已快有10年,小孩在2歲時有在短暫在前夫家生活過,後來前夫之前入監服刑時和繼母有對小孩做出不利的事情,後來經由法院判決監護權改判斷由我單獨監護,前夫目前也從111年通緝出國,從沒有支付與探視過小孩。
小孩從小就是與男友一起生活也把他當作爸爸一樣,請問我與男友沒有要結婚,能透過法院讓男友收養小孩嗎?是否會不通過呢?沒有結婚的收養小孩一樣還是單親身分對嗎?
- 沈恆
- 回覆時間:2024-04-24 19:08:07
您好,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意思就是若孩子被男友收養,您(生母)與孩子的親子關係將會停止,孩子變成男友一人的子女,這應該不是您要的結果,必須適用同條但書的規定,收養後您與孩子原本的關係才不會受影響,而適用但書的前提就是您與男友須先成為夫妻關係,因此,您們如果決定不結婚,按現行法律就無法透過收養達成想要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