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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提起刑事自訴必須委任律師方得提起,否則係程序不合法,將會被駁回。再依刑事訴訟法第325條第4項規定「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不過這係指『非公訴』之罪才有適用的。換言之,若該犯行係「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撤回後才有不得更行告訴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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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