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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題,
原則上男女交往關係存續中之相關財物,
若無明顯事證,多會被認為是屬於贈與,
但實務上亦不乏提出相關事證成功主張為借貸或借名登記而得向他方請求返還之例子。
依您所述,對方之證據資料多為其單方面表示您曾向他借貸,
基本上對方欲向您主張借貸關係應負之舉證責任較高,不易成功;
但因您的回覆中曾表示『會還』,是否會被評價為債務之承認,雖可能需要更多相關事證才足以確切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借貸關係,但不能排除有一定之風險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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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07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程序是不公開的,因此原則上您提供給警方及檢察署的相關資料包括您的個人資料都不會公開或讓被告任意查閱。
以上意見供參,如還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也歡迎來信發問,謝謝。
電子信箱:elliecheng1229@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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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0-30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
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簡單來說,消滅時效完成後,權利本身並不消滅,請求權亦不消滅,
僅係債物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而已,
因此您的債權仍然存在,故仍可向債務人主張此筆債權請求其給付。
以上意見供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提問。
連絡信箱:elliecheng1229@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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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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