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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Yu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4-12 | 最近登入:101-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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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個月初(11月4日)出了車禍對方跟我都是騎摩托車當時是對方來撞我,酒駕還肇逃,我懷孕7個月被撞到後就暈了過去,一直到救護車來把我送醫還好寶寶沒什麼事,只是摩托車受損(花了6000元修理),住院費用近5000元還有我自己腦部可能有血塊壓到,視力有點複視情形(還在等待慢慢恢復中)這中間對方有找某議員來調解,但雙方沒有達成共識沒成功(都是我家人和對方談)這個月初收到法院傳票,我看上面是寫公共危險罪傳我和對方過去昨天又收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書,要我在法院出庭前一天去調解委員會談和解想請問,如果去調解委員會和解了,隔天還需要到法院出庭嗎?如果沒有去法院是不是代表放棄權力或機會?對方酒駕涉及公共危險,真的只要和我們和解就沒事了嗎?請大家幫幫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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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