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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25-12 | 最近登入:101-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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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目前我遇上了租屋上的困擾,我是房東,租賃期間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02年9月30日止,我的房客A從民國101年10月1日到至今都未繳納,但其房客A已經人跑走找不到了,而現在有位自稱幫忙處理房客A的債務簡稱房客B,那房客B線已經占據我租屋的所在地且尚未將房客A積欠的租金付清 那現在我想問的是,目前我不想再追討房客A所積欠的租金,因為他之前有筆押金壓在我這,我認為這可以補償我的損失,而現在我想讓我的房客B不要再佔據我的租屋所在地,我只想要請他將東西搬離還我空屋,可以尋求哪些捷徑,可以請房客B立即搬離 其他訊息如下:1.我是跟房客A打契約的2.我都尚未與房客B有任何文件形式上的承諾3.房客B自稱手上有我與房客A所打的契約,這部分我也想問這對他是有任何作用的嗎? 感謝細心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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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