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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Nic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2-01 | 最近登入:102-03-01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律師您好: 我是騎機車主幹道(閃黃燈) 時速在30 經過十字路口處我有減速 因右前方有貨車擋住當我看到右邊機車突然衝出來(對方閃紅燈) 我來不及煞車撞到對方 但是撞擊非常的小 雙方摩托車都沒有倒地,但是我前輪胎有撞到他的腳,對方有打電話報警坐救護車到醫院 這種撞擊力大概只是腳輕微扭傷,我倒是重頭到尾都很有誠意地跟他狂道歉, 在做筆錄的時候 我敘述右前方有車擋住時速在30 閃黃燈 當我注意到對方的時候煞車已經來不及就撞到了 我倒是人、車沒事,基於道義上想說負擔他一些醫藥費,後來發現我強制險過期三個月,我當下就想跟她和解 因為我覺得沒有很嚴重 對方就說要等他看完醫生再說,經過一個月後 對方打電話給我說他腳看得差不多 ,費用大概在快五千元 ,還說他是做打石工有兩天請假要我補償他這兩天,因為我是單親家庭 家裡的開銷都是我在支撐的 雖然五千元數目不大 但是對我來說已經造成負擔,我疑惑是不是人太好被對方吃死死的 警察也說雙方都有錯 但是閃黃燈比較佔優勢 我很有誠意想解決這件事情但是我強制險過期但是又不想付他這麼多的醫藥費 我該怎麼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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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1-02
回覆 李儼峰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雙方均有過失 則應依比例分擔損害 你未必要全部負責。 我剛發現我最後一段話打錯 警察是說我閃"黃"燈比較佔優勢 當初很有誠意要解決 現在聽到他 看腳看了五千元 還要我負責他請假兩天的費用我能不付他任何費用嗎? 畢竟他理虧的比例佔比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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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