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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h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0-01 | 最近登入:10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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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務所當初設立的時候,
有個年齡比較大的同事跟A瓦斯行叫瓦斯並且付了押金(7桶*500元=3,500元),
當時他應該不知道有所謂定型化契約,A瓦斯行也沒提,
於是就訂立了一張白紙打字保證金契約,約定屆時若空桶退還,保證金無息返還。
約2年後(民國101年3~4月間),因為熱水器的問題,請他們過來修理2次,
許是技藝不精曉得自己沒能耐修好,無論我們如何電話催他過來處理(至少催了3次),
只是一再欺騙我們會過來修理實際上都沒有出現;
不得已我們找了另外一家瓦斯行修繕,
並且日後所有瓦斯都改叫B瓦斯行,也跟B瓦斯行訂立定型化契約,
因為當初B瓦斯行回收A瓦斯行4桶瓦斯,所以押金為4桶*500元=2,000元。
自此之後A瓦斯行就不再出現,直至今日(102年1月10日)A瓦斯行突然出現,
表明要回當初留在此,後被B瓦斯行回收的瓦斯桶8桶(工地主任表示我們只認契約上的7桶),
他說已經與他們律師討論過,若要不回將要提告。
我們與B瓦斯行聯繫,B瓦斯行表示,A瓦斯行較舊的3桶瓦斯他們沒有使用一直留置,
另外4桶瓦斯已經重新漆上B瓦斯行的行號使用,若果如此他將返還3桶未使用的瓦斯,
另4桶瓦斯將會請公司(我想是否是天然氣公司)與A瓦斯行協調。
請問若是A瓦斯行提告,我方是否會較不利?
因為當初我們認為,根據與A瓦斯行的保證金契約,
我們若放棄保證金(押金)3,500元,不是就毋需返還瓦斯桶?
更何況,當初A瓦斯行屢催不至,也不回來處理自己的瓦斯桶,
我們留著沒用當然給B瓦斯行回收阿。
請問我們是否真的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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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1-10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就瓦斯筒而言 確實屬於租賃關係 你不願繼續租 ... (恕刪)
所以假設說租賃物(瓦斯桶)全數弄丟,
我方除押金外,還需要賠償瓦斯行是這樣的嗎?
另外如此狀況,對方(A瓦斯行)當初不出面處理,
現在才提出返還租賃物,
對於我們而言,難道就只能任由他們擺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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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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