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pablopu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2-01 | 最近登入:102-23-01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實際情況只能等開庭才知道,建議先去開庭瞭解狀況 庭是一定要去的只是想知道為什麼會被這樣不明究理的被告然後可以稍微有些準備自己想了幾種可能1.網路留言或按讚2.社區道路亂停車照相存證問題3.之前擔任軍中隊職幹部管教問題不知道還有沒有其他可能??(看過正個刑法26章,根本就沒有可能) 刑法第二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296條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96-1條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97條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98條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99條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0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1條 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3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307條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08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瀏覽:7412
日期:102-01-23
今天收到士林地檢署的一張刑事傳票上面案號案由是:律股101年度他字XXXX號妨害自由等案件被傳的身分是被告我收到傳票後實在想不起來會是甚麼案件而且我不住台北市或新北市也不是在台北市或新北市上班也沒有上警察局過傳票上有一條文很奇怪"本件由檢察官指揮X股檢察事務官詢問"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1.我要如何知道是甚麼是甚麼人讓我成為被告呢???2.從年份可以知道是去年的事(案件成立)嗎???3.從地檢署的所在地可以知道可能是士林地檢署轄區發生(或是住該轄區的人告)的案件嗎??
瀏覽:7412
日期:102-01-22
我根本沒有資料~~~個人思考一下最有可能的原因 不知道會不會是因為網路留言的關係???但本人留言一向小心 會不會是按"讚"惹的麻煩???
瀏覽:7412
日期:10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