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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jaso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5-01 | 最近登入:109-18-05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請教各位律師,事實陳述如下: 某日接到產學合作機構(簡稱A)的電話,告知可提供在校學生進入公司一方面學習,一方面紓解人員不足的問題,於是就前往招商說明會,因當下公司確實急缺人力,於會後詢問是否可立即提供學生人力,A回目前沒有,我說那可否有人力時再行加入(因為入會有時效)?A回要先簽署入會合約並繳完會費,等招生完畢方可分配 那過了一些時日,新生也都開學了,我多次詢問,A都回應目前都無學生...等云云,無法提供,於是我告知A那不一定能提供人力,應該事先告知我申請退費,A回契約載明均不退費,另於契約期限將至,我特地訪查同地區的同業,他們都有收到A所提供的人力 (入會合約中會員權利關於人力的部份,只載明有申請人力之資格)   1~這樣是否可從詐欺或是背信方向去提告,適用什麼條款? 2~若是A只有50個人力,但卻招商了100個會員,這樣構成什麼罪? 3~若不能刑事,民事能主張什麼,適用什麼條款?(找不到契約不履行,都只有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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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5-18
我是網路賣家(簡稱A),買家(簡稱B)在我所刊登的網頁進行下標,並完成付款動作,A依B所提供的對帳資料確認無誤,並完成A所提供的服務,B也於A的評價告知,收到A的東西,問題來了~,突然來了個C君對A提告民事訟訴(當然A的收款帳戶也被列為警示帳戶),說他購買的是數位相機,並非與我交易,並主張返還不當得利,但對A而言,收到B所提供的匯款資料,當然是提供所刊登的服務,目前判決書指民法第153 條第1 項規定,從反面解釋,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時,契約並不成立。又按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請問我要如何主張我的權益,畢竟我收到款項,也付出我應服務的東西,沒理由又叫我賠償,我豈不也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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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2-21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判決書及你的描述,你們二個人確實都是被詐騙集團配對詐騙的對象,你也是被害人,趕緊去備案提告。 ... (恕刪) 目前已進入司法階段,惟民事部份,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 畢竟我並無用任何騙術詐取財物,也交付我所刊登的服物,並非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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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