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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您好~我想請問,本人在臉書販賣平台上販售自己的機車一輛,且在文章內容有註明連結請傳手機簡訊,因上班不常接電話,買方在上個月購買本人車輛一部並於上月五日完成匯款至本人女友郵局帳戶,但買方於匯款完成後遲遲未來簡訊告知收件地址,並於本月22號上午於高雄當地分局提告本人詐欺後,於當日下午給於本人收件地址,本人並在隔日將車輛寄下高雄現以在買方手上了。但詐欺流程還在跑,請問張律師我該如何為女友辯解呢?《賣方是我本人,但匯款郵局帳號是本人女友,目前買方提告對相也非我本人是我女友,這樣的情況我是否會害到我女友背上詐欺一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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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