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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阿輝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5-02 | 最近登入:102-15-02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我簽了1年的房屋契約 但是要實習所以已提早告知房東太太說我不租了 (每個月11000) 但是她都依直拖,一下子說老公開刀,一下子說我們這樣不行,要我們找人(找過了,但是沒人願意) 我們是學生合租的 合約上有寫 第12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賠償損害,如甲方因涉訴訟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等,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18條: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租貸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2.租貸期間內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所以要怎麼辦,他都打電話來說要告我們 但是押金全數27000沒收         請問一下他們這樣做有法律依據嗎? 因為我們有提前說,押金也不敢要回來 但是12條跟18條紅字部分感覺把我們吃死死的 我們該怎麼辦?下禮拜我們就要在學校面對面說了 還有押金之類的是要怎麼辦? 請幫幫我們!我們會非常地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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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