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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淼淼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7-03 | 最近登入:10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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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解散,負責人目前也因債務問題正在申請更生中,但之前跳票的公司票之債權人將其轉移給第三方以提告方式處理(給付票款),因此有下述問題請教:1.當初開的是公司票而非個人票,而如今公司已解散,負責人現在也負債無力償還,負責人是否具有連帶責任需承擔所有債務?(債權人是否可以直接對負責人連帶公司債權提告)2.假若負責人需承擔責任但負責人已進入更生程序的話之前的提告還需個別處理嗎?還是暫不理會等待進入更生程序後再整合連同銀行及民間債務一起處理?之後是否一並由法院處理依償還能力判決做金額分配。3.假若需個別處理而如果因協商破裂對方再次提告,但我方仍無力償還的最壞情況會是如何?(會被用何罪名提告?若被判刑服役的話將來債務還需再還嗎?)4.對方非原債權人且無能力證明有給付此價金關係,因此若對方提告我方能提出債權不成立的抗辯嗎?(我方提出更生申請時列出的債權清冊為原債權人而非此提告的轉移者)(p.s.原債權人已有三、四次的過票紀錄,是第四~六張跳票,並把票轉給第三方處理)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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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