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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想曲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6-03 | 最近登入:102-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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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幻想曲 的發言內容:... (恕刪)   嘉義縣的~!問題上有((提持分土地被轉賣給非持分的人))~請看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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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17
6個人共同持有的土地~被其中一人在未通知的情形下~轉賣了他的持分6分之給第三人者(非持分的5人內及相鄰地主)! 發現時為民國101年12月03日~被偷偷買賣證記完成! 請問如何對偷賣的人提告呢! 而買的人是當地的里長~是否也可以提告~圖利罪呢~! 第   34- 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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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