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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白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1-03 | 最近登入:102-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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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親去年因車禍死亡,與肇事者多次調解皆宣告失敗,共四次,但都是檢察官或法官問他要不要調解她都說好,然後到調解時態度又不積極,堅稱自己沒有錢且說我們已拿取強制險的理賠最多只願賠償3~10萬,且分期償還(一個月幾千元或不確定)雖然在法律上是過失,但卻導致我母親死亡,造成我們全家人身心備感痛苦,這樣的賠償我們當然不願接受,但肇事者就是一副反正我就是沒錢人也被我撞死了你也不能怎樣的態度,所以我們在之後的刑事案件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是卻收到法院來函請我們具狀補陳學歷、工作收入、工作狀況、財產,這似乎是法官判決的參考,問過書記官表示財產只要寫大約金額就好,但是財產中的存款都是我父母親過去辛苦賺錢存下來的,這分明和對方應該賠償我們多少錢是兩回事,請問如果我們據實以答,法官會因為認為我們的財產狀況較好而判對方較少的賠償金額嗎?法官並未要求我們提出證明,只有寫狀子陳述,那麼若我們沒有表達完整,會有什麼責任? 法院那邊是否會對原告進行財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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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