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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Benn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5-03 | 最近登入:102-25-03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日前在國道上被後方車子追撞,並造成我方車輛前、後方車體受損,不過對方及對方保險並不理賠我方車輛前方車體受損部份!! 當時我方車輛完全靜止,被後方車子追撞時,撞上前面車子導致我車前方車體受損,當時在警方的筆錄亦有明確的陳述,不過對方卻不承認!! 因事隔近一個多月,導致我許多不便,此時,我該如何處理?寄送存證信函嗎???   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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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25
首先,先感謝賴律師的回覆!! 目前警方的鑑定報告已經出來了,確定是對方未保持安全距離所導致!! 對方保險公司對於我車之後方車體受損部份是願意賠償的,不過我車之前方車體並不賠償,因為他們說無法證明我車前方車體受損,是他們造成的,不過這部份在筆錄上我有明顯的表達並且有警方記錄。 1.因此,如果我有在存證信函上是該撰寫全部金額,還是僅只寫他不願賠償之金額即可,謝謝!!(全部維修費40000元,前方車體10000元)我該寫40000還是10000 2.下面是我擬的存證信函內容,這樣可以嗎?? 謝謝!!     敬啟者:台端前於民國102年02月14日於國道3號北上240公里處之遭台端駕自小客車由後追撞本人自小客車,造成車損,估計修車費為新台幣40000元;限台端函到7日內回函告知本人修車費給付方式;若台端收到本函,逾期不為回函或雖有回函但仍不願告知付款方式,本人為保權益,將依法主張相關權益,為免訟累,希勿自誤為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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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25
蔡律師 您好: 謝謝您的回覆,不過我人在台北,距離有點遠,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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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