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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天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6-03 | 最近登入:102-26-03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我們公司福委會每項補助,除了要主委簽名外,還要當然委員(資方)簽名,而且福委會印鑑(大章)也由當然委員保管與蓋印。所以福委會名為委員合議,實為資方在掌控。雖然沒資方掌控的証據,但福利金簽核都是得經過資方簽名和蓋章才能取款。資方私下說大部份都是公司的錢,當然由他管,請問是否有觸法之嫌?福委會只能看資方臉色辦事,是否有行政機關可申訴?若有,請問要找哪個機關申訴?而此種行為是否有強制令?(罰款或直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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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26
感謝大大的回應 已自行解決.... 依據組織第五條福利金之管理運用,並請勞工局解釋,該程序是違法的。資方已同意歸還印鑑。但最好在章程內將簽核程序新增上去,以免其它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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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26